监狱学理论研究应紧密联系实践
——对比反思两者的现实距离
李森[98]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监狱学可以说在变革动荡中起步和发展起来的。据现有资料考证,新中国将监狱问题纳入理论范畴并进行较系统的建制化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当代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可以概括为两个阶段:一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的恢复与发展劳改学的阶段;二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的变革与告别劳改学重构中国监狱学的阶段。也就是说当代中国监狱理论体系建构准确讲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具有标志性事件便是1994年12月29日制定和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监狱法》。虽然如今相关研究笔耕丰硕,但20年的时间并不足以让一个学科研究达成很成熟的体系。更何况监狱工作专业性特别强,涉及的交叉学科繁多,并受制于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环境下所形成政治、经济、人文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监狱始终保持一种神秘感,远离人群,位置偏僻,管理封闭等等,让普通民众无不畏而远之。可以夸张地说,早期监狱理论研究者并不知道监狱工作在做什么?怎么做?多数是假设和猜想。这样就不难在对监狱工作认识上产生理想主义或极端主义。有的认为,监狱执行着如佛家一样度恶向善的神圣职责;也有的认为,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统治工具,集中关押和惩罚违法犯罪之人,里面充满了黑暗。而早期的监狱实务工作者,受制于人才渠道的限制,主要是退伍士兵、本地工转干(20世纪80、90年代)、司法警校(江苏为5年制高职,其他省份也多为专科院校)、社会招录等等,其特点便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高中学历占相当一部分比例,同时,大多之前对监狱工作缺乏认识,这都局限了他们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思维视野,多是“师父带徒弟”式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使得更难实现与监狱研究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交流。所以,笔者认为,监狱理论真正形成体系的研究应该更晚。
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实践对理论起决定作用,理论反过来又对实践起指导作用。一旦理论脱离实践,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便极有可能走向成为两个不同的职业。从现状而言,监狱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大有各成一派之势,理论研究成果多让实务工作者感觉遥不可及,过于理想和框架化,最终使得绝大多数理论研究成果停留于文字形式。长此以往,监狱理论研究在构想中推演,而监狱实务却依旧延续着“老路线、老经验”,致使两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
本文列举几个比较典型的方面,以小见大,浅析监狱学科理论研究与监狱实务的现实距离。
一、行刑理念
曾有学者抛出这样一个问题“先有国家还是先有监狱?”,暂且不论答案如何,我们首先感受到的是监狱史的悠久,久到贯穿整个人类文明史。作为统治者的暴力统治工具,仅是在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战争年代囚禁俘虏,和平年代关押罪犯,其本质从未改变。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我国首部《监狱法》颁布实施后,对监狱进行了重新定位,并提出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理念——“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使得监狱工作有了新的生机和发展方向。从此,系统的监狱理论研究便在“改造人”的问题上进行了新的构思和探索。长期下来,也走出了一定的理论高度。然而,初期的监狱工作,甚至直到如今,仍体现出一种“路径依赖”[99],姑且不论早期的监狱制度变革,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便始终将劳动改造罪犯作为第一手段。其理论依据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是矫正恶习的有效手段”。如此这般,便使得对于监狱行刑理念的忖度上有了出入。
(一)理论研究之教育改造理念
社会学认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即是讲罪犯的犯罪行为是社会化失败的结果,具体体现为“病态”思想和行为恶习。入监服刑其目的,一方面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而接受法律的惩罚,但更重要的是改变犯罪思想,认罪悔罪,矫正恶习,为以后更好地回归社会进行自我改造。其改造效果如何便是我们常说的改造质量问题,也正是理论研究努力追求的解决方向。
一个罪犯能否真正改造好,最终还是取决于他自身的决心和努力,任何人不能替代,所以罪犯是改造的主体。整个改造工程,就是罪犯从被动改造转化为主动改造的过程,也是警官与罪犯从对立走向合作的过程。思想指导行为,那么改造的根本应是改变思想,即是激发罪犯自身对于改造的决心和努力。然而思想的真正转变应体现为对健康积极文化的接纳,这一过程便需要最常规有效的“教育”方式来促成和实现。如此推理便是表明,“教育”不仅是促使一个自然人进行社会化过程的有效方式,也必将是对社会化出现偏差的罪犯进行再社会化纠偏的有力工具。
1.文化育囚,激发罪犯自我改造的内生动力
一方面,注重监区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改造氛围。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因其特定的历史地位和社会角色,形成其较为“封闭”的社会形象,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变成“信息孤岛”,进而形成“文化孤岛”。这无疑为“行帮”思想、崇尚暴力、逞强好胜、贪图享受、反社会意识化、隐(暗)语、脏话、纹身、牢头狱霸、同性恋等亚文化的滋生和流行提供了土壤。这便使得罪犯在形式上隔离了社会不良习气,却并未在意识上得到净化,并大有被强化和交叉感染之势。所以,要想“治病救人”,搞好卫生工作是先决条件。故此,健康正气并有积极影响力的监区文化是开展教育改造的先决条件。近年来,“文化育监”的理念无论在理念研究,还是监管实务中都得到了普遍认同。
司法部也先后针对监区文化建设问题进行了成文的规定,如2003年,司法部以79号令颁布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将“监区文化建设”作为第五章专门加以规定。2007年司法部出台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又明确规定:“发挥改造环境和监狱文化氛围对罪犯的熏陶作用。要为罪犯营造好的改造环境,做到规划合理,设施齐全,环境美化,监区整洁。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丰富罪犯生活,陶冶罪犯情操,使罪犯在文明、人道,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矫治恶习、有利于重返社会的氛围中得到改造。”
另一方面,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理念和目标的提出,要求监狱工作体现科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即是要求监狱管教民警规范对罪犯的“管”,强化对罪犯的“教”,并且要将“教”社会化,同步社会大众教育。罪犯教育范畴包括道德教育、法律教育、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等,并针对行的设置“5+1+1”(5天劳动、1天学习、1天休息)管理模式,改变过去纯劳动的改造模式,进一步强化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职能。
2.创新教育方式,提高罪犯改造的外部推力
罪犯收监后,接受的是以刑期为时间长度的自由刑,而罪犯个体之间的刑期长短各有不一,短则几个月,长则二十余年甚至无期。那么在执行期内,对罪犯刑罚执行是消极的纯粹执行刑期?还是强化罪犯矫正职能的积极执行?这就是理论研究的基础动机,也就说如何矫正罪犯是监狱理论研究的核心目的。矫正罪犯需要监狱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对罪犯服刑意识的放纵和漠视。
矫正本身就是一种具有针对性的教育过程,而教育如何更有效的实现?就要考虑到方式方法问题,并需具备实效路径和载体。如在日常管教过程中可以采用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对于一些有特殊需要的罪犯还可以利用社会和亲情帮教进行引导和教育感化。
(二)监狱实践之劳动改造理念
监狱实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科学理论支撑。尤其是近年来,依托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逐步优化,监狱工作也在不断深化狱务改革,信息化建设、狱务透明化管理、规范化执法等等,并进一步提出推进精细化治理。整体而言,监狱工作已经取得了较为可喜的发展。虽然如此,监狱实践仍无法摆脱劳动改造罪犯的主体理念。劳动在现实监管改造过程中始终占据罪犯服刑过程中的主要地位,同时,劳动管理也是监管工作者最重要的工作。这种理念一方面有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就一直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第一手段,近半个世纪的劳动改造实践使得这一理念深入人心和中国监狱文化之中。当下监狱工作者有相当比例是那个年代走过来的,其工作方式和理念认识已经较为固话,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是他们在监狱工作中的理念传承。另一方面,这也是罪犯的现实需求。劳动改造较教育改造对犯群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其现实可操作性更强。同时,罪犯服刑过程中,所面对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分级处遇等问题均与罪犯劳动表现息息相关,这也促使劳动在罪犯服刑认识中无可替代的关注度。
二、罪犯管理
罪犯管理主要是对罪犯“三大现场”——劳动现场、学习现场及生活现场的管理,这是贯穿罪犯整个服刑生涯的行为活动过程。监狱工作方面的理论研究多数是建立在一个理想模型基础上的,提出诸多设想和合理解决方案,偏重于方法论。而监狱实务受制于多方面的现实因素,并且犯情的不稳定性致使在问题的解决上存在着不确定因素。
另外,区别于理论研究偏重于改造有力利观,实践中更强调安全有利观。即便监狱工作也正在逐步摸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方法,但其维护监管安全持续稳定的核心和基本任务没有动摇。始终将“安全为先”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这也是考核监狱工作成效的定性指标。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首先涉及的是分押分管,其第一层次是监狱层面,分类依据主要是是性别、年龄分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和未成年人管教所,另外部分省市还根据现实需要设置新收犯监狱、老病残监狱、艾滋病人监狱、精神病人监所以及男子、女子戒毒所等;第二层便是监区层面所依据罪犯服刑阶段、岗位需求等因素,划分为功能性监区和劳务监区,功能性监区主要包括出、入监监区、严管队、医院以及伙房等为罪犯提供入监教育、出监教育、危险犯、顽固犯管控和强化教育、狱内就诊和伙食供应等职能;劳务监区则是罪犯入监教育后、出监教育前所主要服刑的场所。第三层次是罪犯个体,这是最基本的分类,也是现实操作中最为复杂和关键的过程,因为相比于前两个层次的分类,其明显的特点便是动态化。
1.分配监舍与劳动岗位
罪犯接受完两个月的入监教育考核合格后,便会被分流到各劳务监区服刑。进入监区后,首先解决的是分配铺位和劳动岗位,其分配原则是避免安全隐患和便于管理。新犯的铺位原则上选择组别靠前的监舍,一方面,监区对新犯缺乏了解,入监初期视作重点人员,这样便于重点夹控;另一方面,监区还要针对新犯进行一定时间的接茬教育,强化行为规范和适应监区改造环境。另外,监区罪犯的床铺和监舍仅是保持相对的固定,即是无特殊情况不予以随意调整监舍和铺位。然后现实实践中,罪犯始终还是社会人的属性,罪犯之间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如不及时调节和做好预防措施,矛盾极有可能激化升级,成为潜在的安全隐患,如发生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等安全事故。所以,为避免由犯群关系导致的安全事故,监区首先考虑的是进行物理隔离,即分离小组,减少接触。
除此之外,作为罪犯活动的第一大现场——劳动现场,罪犯的岗位设置需要根据车间劳务需求和能力评估进行合理设置,如服装车间,按岗位内容可分为前道(裁片、打码、辅料分拣等等)、打点划线、操作机工、质检、后道(钉扣、套接、钉标等)以及理货与装卸,另外还要辅助岗位如劳动组长、监督岗、统计员、仓管等等。监区需要对岗位进行合理配置,保证生产流水正常运行的同时,罪犯也要结合自身争取有利于自己获得更高劳动分的岗位。从某种角度而言,最优的岗位分配就是实现罪犯与监区的“双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罪犯才能积极劳动,有助于监管安全的持续稳定。另外,生产线的流动过程中也是罪犯间交流互动的过程,任何触犯罪犯自身利益的行为都会引发矛盾甚至冲突。监区车间劳务生产多是流水作业,各工序之间衔接和质量问题,工价制定和劳动产值的分配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行周密考虑和妥善处理,一旦处理不好便会对安全秩序带来隐患。笔者根据统计分析发现,具有相当比例的罪犯违规违纪事件出现在劳动现场,并基本与生产有关联。
2.分级处遇
分级处遇,通俗地讲,就是根据改造表现将罪犯分成若干个等次,并针对不同等次的罪犯匹配相应的待遇。分级处遇,是理论指导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应用,意在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属激励理论的运用实践。如江苏监狱系统根据罪犯月奖励分、违规违纪情况、刑期、劳动表现等等指标将罪犯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是:宽管级(A)、从宽级(AB)、普管级(B)、从严级(BC)、严管级(C),并且对各级别对应设置不同的管理待遇。
现如今,分级处遇理论应该说算是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并被实践运用和认可。尤其是争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趋势和背景,传统管教中“依罚促改”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监狱工作的发展要求,亟需一套有效激励罪犯改造的管理模式进行补位。然而,实务工作中的分级处遇并不能达到理论构想的那种理想效果。
罪犯自投改入监后,分级处遇便会按季度定期评定。与其相关联的级别待遇主要涉及月度亲情电话拨打次数(级别越高,拨打次数越多)、会见(分为普见和宽见,只有级别高的才能享受宽见待遇)、月度生活用品和食品购买额度(级别越高,额度越高)(参见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点购额度表)等。
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点购额度表
注:基本金为罪犯个人存款,消费金为劳动报酬。
罪犯服刑过程中最关注的是减刑假释问题,处遇的级别与罪犯呈报减刑幅度和假释也并没有直接关系。另外,财产型犯罪的罪犯如有罚金未交齐或赃款未完全返还的情况,减刑幅度还会考核其服刑期间的月消费额度。另一方面,对于经济困难的罪犯,其狱内消费的主要来源是其劳动报酬所得,即便级别再高,没有足额消费的劳动报酬也体现不出级别的优越感。由此可见,这种处遇级别的设置运行最终还是引导形成罪犯“劳动—奖励分—减刑(假释)”服刑模式上,从而淡化了对分级处遇的重视程度。
(二)教育管理
教育改造罪犯被认为是促使罪犯彻底认罪悔罪、根本上提高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提倡教育改造罪犯也是监狱工作“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表现,是新时期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然后,从当下监狱实践来看,监管安全和劳务生产仍占据监狱整体工作的重要地位,而教育改造工作被边缘化,无法较为有效地深入到罪犯日常改造中。同时,即便目前监狱工作中开展的罪犯教育也或多或少偏离其初衷。
1.服务于监管安全与劳务生产
监管安全始终被视作评价监狱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指标。监管安全工作的难点在于罪犯危险程度的不确定性。防脱逃、防自伤自残自杀、防袭凶等等安全预防工作需要监狱工作者时刻绷紧神经。尤其是一线管教民警,其日常值班的主要工作就是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根本再无精力和警力去系统开展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即便是个别教育、讲评教育和文体娱乐等活动的开展基本出发点都是摸排罪犯心理动态和缓解罪犯思想压力,以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持监管安全秩序的持续稳定。
另外,对于罪犯而言,在日常服刑过程中最主要的任务是劳动,因为劳动表现直接影响月度奖励分,并进一步影响其减刑假释的呈报。监狱核拨的奖励分总额是基本固定的,同时,基本规范分、生活卫生规范分、文明礼貌规范分和学习规范分方面,除个别罪犯因违规违纪扣分外,还是主要靠劳动规范分拉开档次,从而使得劳动产生很大的竞争压力。同时,监区劳务效益在监区工作的“成绩”考核中占着很大的比重,毕竟是个可以量化的直观考核指标。以此来看,罪犯劳动的意义已经远非一种教育方式。
2.教改工作边缘化,难以发挥实效
教育改造工作发挥实效并非一堂课、一次文化活动、一句句口号标语所能达到的。相比于劳动改造的悠久历史而言,教育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新课题新思路。教改工作的开展除了引申于社会教育学的方法理念,更重要的是结合罪犯这一特定受教群体特征实际进行针对性设计构想。可以说,目前罪犯教育工作尚未建立起真正发挥实效的机制体系,各项工作还处在摸索尝试中。同时,针对教育改造工作的绩效考核也没有使其成为影响评价罪犯改造表现的依据。扫盲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等等工作不是难以长期性开展,就是最终流于形式。对于如此现状,我们不得不反思其原因:
(1)教育资源有限
罪犯教育工作同属于教育学体系,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教育资源的配置,具体包括硬软件设施、课程教材以及专业教师团队等。这些毫无疑问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那么其经费来源便是个问题。即便在发达省份的监狱拥有较为可观的经费投入,兴建教图书室、教室、购置教学设备等等,结果利用率如何呢?据了解,大多被闲置一边。因为其无法照搬社会教育学校的运行模式,一方面,运行带来的巨额经费投入使得监狱无以负担;另一方便,监狱的封闭性使得教育所能获得的辅助资源支持出现很大的局限性,毕竟不能像社会教育那样自由。
(2)罪犯的接受力和现实需求
罪犯教育工作的开展首要原则便是因人施教。对于未成年犯而言,大多学业尚未完成,“三观”尚未形成,可塑性强,因此,未成年犯教育工作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思想固化、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成年犯,特别是累惯犯,接受教育的主动性较为消极,甚至抵触,大大提高了教育改造的难度。“拿分减刑”这一现实的“功利改造”思想根深蒂固,使得他们从心底上不看重教育学习对改造的重要性。
三、监管改造人才培养
监狱工作地蜕变发展无疑需要优秀监管改造人才的加入。现如今制约监狱工作发展的问题之一便是人才培养问题。长期以来,监狱民警的招录工作忽略专业化人才招录,早期的初高中学历、工转干、退伍专业、社会招录等等人员仅在经过寥寥数月的岗前培训后便匆匆上岗。不可否认,这也是我国监狱学高等教育起步晚、发展缓慢的事实所造成的。然而,随着监狱学科教育的发展,所培养的人才在与监狱实践工作融合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理论运用实践的现实局限性
监狱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并且关联多门交叉学科。同时,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推进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治理的趋势背景下,对监狱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狱学应当定位为应用科学,而非理论科学。罪犯管理工作并非简单的照办教科书上的方法和套路,而是更倚重丰富的经验。即便接受高等院校监狱学专业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在投身监狱实务工作后都深感到理论与实践之间衔接的困境。实务工作中有一套内在管理机制,这套机制是以保障监管安全秩序稳定为核心目的而制定的。所有涉及罪犯的管理工作均要在机制内运行和开展,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履职。如监区管教民警一日执勤规范按照工作内容和实践顺序,分为早间管理、出工管理、值班交接、劳动现场管理、罪犯流动管理、留间罪犯管理、午间管理、晚间和夜间管理、罪犯就医管理、应急管理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理论的实践应用转化能力将受到很大的阻碍,操作空间凸显出明显的局限性。
2.职业认识和岗位能力需求
监狱工作,尤其是监区一线罪犯管教工作,因其被管理者和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不同于社会开放环境中的一般管理工作。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要始终将纪律意识、规范意识、安全意识牢记于心,并树立“安全为先”的管理理念。不同于理论研究所提出的“以改造人为宗旨”职业追求,现阶段,乃至未来更长时期内,“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核心任务和目标。
另外,监狱实务工作对民警工作能力的评价更加强调经验的积累。无论是罪犯个别谈话教育、队前讲评,还是违规违纪事件处理、犯群矛盾调节等,这些都不是对理论简单的拿来主义。同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关键在于对狱情的准确研判,而狱情研判并不是限于表面情况,其潜在问题才是关键。这些能力无不是建立在丰富经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既有突发性,但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同时,在我国绝大多数监狱中,劳务管理在整体工作中占据相当的比重。“改造与劳务”组合成为监区工作的两大罪犯管理模块,这对民警的劳动技能和劳务加工管理能力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监狱学专业理论教育在人才培养上所缺失的板块。
四、结束语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目标的提出深刻表明当前监狱实务工作正在进行较为深入的变革。实务工作的优化革新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支撑和指导,同时,理论研究的健康发展必然离不开实践基础。对比反思两者的现实距离,意在强调监狱学的研究发展应紧密联系当下实务工作发展现状和困境,综合考量制约监狱工作前进的因素,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实现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