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发展中的继承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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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学的独立性

——以监狱学和法学的关系为视角

王双[79]

引言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监狱学获得了较为深入的发展,但也不乏问题,许多监狱学领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监狱学的学科性质便是其中的一个。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决定了继承的可能性,创新是我国监狱学发展的核心,因此,在我国监狱学发展战略的构思上,必须妥善处理好继承、移植、创新的关系。[80]在对监狱学学科性质的问题上,也需具备继承和创新的意识,以指导对该问题的正确认识。

一、定位:监狱学学科性质的重要地位

监狱学是“研究监狱、监狱法制、监狱行刑理论以及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81]的一门社会科学。从监狱学的发展脉络看,新中国监狱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该学科在该时期并未发育成熟,处在“前学科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79年到1994年,该时期监狱学形成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第三个时期是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至今,与此前将该学科称之为劳改学不同,该时期监狱学正式诞生。上述每一阶段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既继承又创新,各种研究成果推动着中国监狱学研究目前较为繁荣的发展,表现在学科体系不断完善、研究方法相当广泛、研究队伍不断扩大、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等诸多方面。

正视成绩的同时,也有学者指出,目前监狱学发展繁荣表象之背后也掩藏着危机,存在学术视野较为狭窄,基础理论较为薄弱等问题,[82]更有众多的监狱学学者一致认为,监狱学的研究目前处于低潮时期,亟待突破。[83]虽然有多重因素导致上述现象的出现,但是笔者认为导致上述现象的根基在于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监狱学真正的发展仅在于监狱法颁布后的20年,时间极为短暂,在这20年中又囿于监狱学本身政策性和实践性较强的特点,很多监狱学领域的学者欠缺必要的学术累积和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的深入思考。然监狱学基础理论是“监狱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专业建设的根基”,[84]监狱学的健康和长效发展离不开对我国以往和世界各国已有成熟监狱学基础理论的继承和移植,更离不开在继承和移植的基础上对监狱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和突破,由此,监狱学的根基不倒,监狱学这棵大树才能够长青。监狱学的学科性质,即是监狱学基础理论中极为重要无法绕开的一环,通过上述分析,其地位不言而喻。在2014年召开的政法院校监狱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研讨会上,与会学者讨论的主要问题即是监狱学的学科性质,可见作为监狱学发展根基的监狱学学科性质远未有定论,实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

二、承继:监狱学与法学的千丝万缕

1.监狱学学科性质的认识维度

在讨论监狱学与法学的关系之前,有必要梳理一下学界素来对监狱学学科性质的认识,以探寻认识背后的动因,准确定位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监狱学的学科性质,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第一种意见认为监狱学隶属法学,理由是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故属于执法活动;第二种意见认为监狱学是政治学,理由是根据国家学说,监狱是一国的政权机关、国家机器;第三种意见把监狱学看作是管理学,理由是监狱是对收容人的收容、管理与教化;第四种意见认为监狱学应当归类为行为学,支持行为学观点的理由是罪犯的改造和行刑是一种行为:第五种意见综合上述各家观点,认为监狱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学科,理由是我国当前的监狱工作不能与过去的监狱相等同,且具有新的特征。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失偏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性质”的含义是事物的特征、本质。显然,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指的是监狱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根本属性,特指监狱学所特有的属性。上述观点只注意到了监狱学与其他学科某一方面相同的地方,有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之嫌疑,并没有挖掘出监狱学的学科本质。

2.监狱学与法学的亲近与“纠缠”

在上述监狱学学科性质的认识维度中,认同监狱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观点占多数,监狱学与法学尤为亲近。如有学者认为,监狱学的学科性质应入围在刑事法学之内,是法学部门内的学科。[85]实际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法学与监狱学之间有着比其他社会科学更为紧密关系的认识,已被学界广泛认同。甚至于热衷讨论监狱学究竟属于何种部门法学,关于监狱学究竟属于行政法学还是刑事法学,学界争议颇多,乐此不疲。尽管多数学者更加认同监狱学隶属于刑事法学,但也已意识到监狱法律关系的复杂构成。[86]监狱学和法学的紧密关系还可从监狱学学科的称谓窥见一斑,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以前,监狱学称之为“劳改学”或“劳改法学”,并且认为劳改法学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87]可见,从监狱学的历史发展沿革来看,其也是与法学“纠缠”不清,难以分离。

监狱学的这一学科定性也深深地影响着监狱学教学实践和监狱学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于2012年第四次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监狱学(030103T)系该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的特设专业,隶属于法学(03);从监狱学的课程设置来看,主要以各部门法学尤其是刑事部门法学为主,以经济管理学、心理学等为辅。这又从实践层面说明了监狱学与法学的紧密关系。

三、革新:监狱学的自成一帜

1.监狱学应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笔者认为监狱学的学科性质应当定位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不应当是法学,也不应当是管理学、教育学等其他学科。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对前文监狱学为法学和监狱学为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学科两种观点的再认识。前文已经论述监狱学与法学之间的紧密关系,在定位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时,自然无法忽视这种关系的存在。笔者并不否认监狱学与法学之间比其他学科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但并不认同监狱学属于法学。笔者认为,将监狱学归类为法学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监狱学的研究远未深入到支撑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步。在国际学术界监狱问题一直位于综合性多学科研究的学术前沿,包含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和历史学等多个学科背景,很多大师级的学者专家均对监狱领域的问题尤其青睐,大量流芳百世的经典作品以监狱问题为研究背景。[88]但在我国,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研究监狱学的学者多是法学学者,监狱学教学的老师也多为法学专业出身,法学学者和法学老师本身的知识结构较为单一,法学和管理学、教育学等复合型研究者数量又少之又少,造成学术视野较为狭窄,把监狱学作为法学的分支来研究,将监狱学等同于监狱法学也就不足为奇。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解决之道在于肯定监狱学独立的学科性质,加大监狱学人才的培养力度,构建复合型的监狱学人才队伍。如果任由这种“小学科、大领域”的现象出现,势必继续造成监狱学学科地位低下,研究能力不足,研究人才匮乏的局面,形成恶性循环,监狱学也将始终脱离不了法学的“阴影”。

前文亦指出有观点认为监狱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学科,笔者认为监狱学的学科性质应定位为独立的学科,并非对上述观点的简单认同,而系在监狱学学科性质的认识问题上对既有成果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关于相对性,笔者并不否认,但认为没有必要单独指出来。当今社会信息高度发达,没有任何一门学科会绝对独立,闭门造车,任何一门学科,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相对的独立而非绝对的孤立。关于综合性,持综合性学科观点的学者认为监狱学是综合了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学科,笔者认为,该词语不应作为监狱学学科性质的定位,将综合性归纳为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容易使人误以为监狱学系上述各学科的简单杂糅,从而丧失独立性,“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学科”这一既“独立”又“综合”的表述本身即是一种矛盾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持监狱学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学科的学者,其观点后期也发生摇摆,在肯定监狱学综合性的同时,又认为监狱学应归类于政治法律学和社会管理学。[89]

其次,监狱学一方面深受诸如法学、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犯罪学、教育学及管理学等众多学科的影响;从监狱学的研究对象来分析,其不仅要研究刑罚执行,而且要研究罪犯管理、教育、卫生,还有监狱设施和文化等诸多方面,从而要综合运用上述众多学科的知识。监狱管理人员不但要掌握熟知法律相关知识,而且要是管理和教育专家以及洞悉犯罪人员灵魂的心理学家。另一方面,监狱学本身已具备较多分支学科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包括监狱学基础理论、比较监狱学、监狱法学、狱政管理学、监狱史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学、犯罪心理学等等。而且,监狱学学科体系还具有较为完整的内部学科层次构造,包含专业知识、思想原理以及工程技术等层次。可见,监狱学作为一种独立的学科依据较为充分。

再次,可以佐证监狱学为独立学科的其他方面。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中国监狱学会同中国法学会一样,同属一级学会,[90]如果监狱学不属于独立的学科而归属于法学、教育学等学科,那么中国监狱学会便不会成为独立的一级学会,而只是成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教育学会等下属的专业委员会,这个假设显然并非事实。事实上,存在专门的监狱法学专业委员会,其是中国法学会、中国监狱学会双重领导下的分支学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唯一直属的高等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开办监狱学学院、法学院、矫正教育系、信息管理系、警察管理系;特色专业为监狱学、教育学和行政管理。由此可见,由监狱学教学来看,司法高等院校的院系设置也是将监狱学与教育学、管理学、法学分开,监狱学独立于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

2.监狱学独立的进路

论证监狱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并非空喊口号,本文的讨论也并不是到此戛然而止。笔者认为,监狱学的学科独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第一,监狱学学科共同体的建构。目前,法学的研究团体在法学的范围内研究监狱学、管理学的研究团体在管理学的范围内研究监狱学;同时,学者为主导的研究团体、监狱管理者和监狱工作者为主要的研究团体,也是各自为战。监狱学的学科独立,需要联手各领域的研究团体,形成完备监狱学学科共同体。

第二,监狱学学科影响力的扩大。长期以来,监狱学学科地位较低,监狱场所作为罪犯服刑的地方,社会目光难以关注和聚焦,缺乏足够影响力,这是影响监狱学学科独立和监狱学长足发展的重要因素。监狱学学科影响力的扩大,不仅需要大量监狱学研究人员的埋头专研,而且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大力宣传。

第三,复合型监狱学人才的培养。前文已论述复合型监狱学研究人才的匮乏是造成监狱学学科地位不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复合型监狱学人才的培养,要求在监狱学的课程设置上,注重学科交叉、注重实践教学,以拓宽学生视野,增强实践能力,为监狱系统输送高素质人才,反过来高素质人才的监狱管理活动又为监狱学理论研究提供高质量素材。同时,监狱学研究人员也要扩大研究视野,鼓励复合型人才投入到监狱学的研究中去。

结语

我国监狱学的发展,重在构建监狱学话语体系。长期以来监狱学不独立,学科地位较低,淹没于法学、教育学、管理学之中,本文对于监狱学学科性质的认识,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监狱学系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应当强调的是,如同监狱学的学科性质问题,监狱学的发展固然要继承和借鉴法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已有研究成果,但监狱学若没有独立创新的学科体系构建,监狱学的研究恐怕将缺失大胆创新,缺少话语权,就不能很好地得到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