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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裁判的效果取向
两千年前,著名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多年以来我国司法中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两个效果的统一”)的说法[1],宛如妥善处理“抠法律字眼”与“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两者关系的当代写照。“两个效果的统一”虽然很通俗化,但从法理上分析,不应是应时的提法和权宜之计,而具有深刻的法理渊源。当然,我们也需要防止其庸俗化。只要科学地确定其内涵和相互关系,它就是一个非常科学的命题和判断。为了防止对它的曲解和误用,我们必须科学地界定其内涵和具体关系。我们可以从效果取向或者效果方法的角度看待“两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