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规制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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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违法行为类型与分布之变迁

(一)行为法律性质

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文将证券违法行为分为8种,517份样本案件中这8种违法行为各自的数量与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证券违法行为性质分布(2001.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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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排在第一位的是信息披露违法案例,占总样本的59.19%,将近六成。第二位的是内幕交易,占比近二成(16.05%),这“归功”于近年来证监会采取的内幕交易“零容忍”态度。第三位是违规买卖股票,主要表现是“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将近占一成(9.67%)。接下来是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基金经理“老鼠仓”、证券投资顾问欺诈客户、短线交易等。后六类案件的发案率都没有超过10%。

与“白文”中所统计的上个世纪末我国证券违法行为相比,新世纪的证券违法行为呈现出以下变化:

1.操纵市场类案例、透支挪用类案例所占比例急剧减少。上个世纪末排在第一位的证券违法案件是操纵交易价格类案件,占30%,第二位是透支挪用类的违法案件,占18.3%。操纵市场类案件的减少主要归功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流通股数量大幅度增加,操纵股价的难度加大。透支挪用类违法案件的减少主要归功于2005年10月《证券法》修改时第139条强制推行的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由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消除了证券公司作案的便利与可能性。[5]通过对新世纪以来这31个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案例进一步统计发现,它们的违法行为的开始时间都在2006年1月1日修改的《证券法》实施之前,而结束时间除中科证券一例是2006年2月之外,其余30件案例均是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这说明2005年10月《证券法》第139条关于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由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的修改是成功的,成绩是显著的。

2.信息披露违法案例和内幕交易案例大幅度上升。在“白文”中,上个世纪末,欺诈发行股票或债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编造虚假信息、中介人员虚假证明等四类案件(相当于本文中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合计占比约33%,但本文的实证数据表明,它们已经上升到了59.19%,稳居“证券违法行为榜单”的第一位。在“白文”中,上个世纪末,内幕交易案例占比约7%,但新世纪以来,已上升到了16.05%,翻了一倍还多。

3.新的证券违法类型出现,即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例。进一步统计发现,这8个案例的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均是2006年以后,显然这是一种新的证券违法行为类别。由于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例违法所得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动辄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因此,最近几例“老鼠仓”案例都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移送公安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如后来发生的“马乐案”)。如果加上这些刑事案件,“老鼠仓”案例的数量和占比会更大。这说明今后还要对这种案例多加关注。

(二)市场环节

依据市场环节,证券违法可以分为证券发行中的违法与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白文”统计发现,我国在上世纪末,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最为常见,占78.3%;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只占21.7%。那么,新世纪以来如何呢?本文的统计如表2。

表2 证券违法行为市场环节分布及对比(1993.10~1998.12 vs.2001.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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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证券发行环节的违法比例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环节的违法比例进一步上升。这说明,将执法重点放在交易环节是正确的。

进一步对证券发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这30个证券发行环节的违法,27个属于“欺诈发行股票”,[6]1个是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1996年9月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本公司B股股票提供融资976万港元并获取利息收入24万港元;2个是“违反了《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7](国信证券和大鹏证券,违法时间在2001年)。可见,在发行环节中,执法重点在于“欺诈发行股票”。未来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推行,预计此类违法行为会进一步增多。

(三)利益关系

证券违法行为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类加害与被害关系,加害人分别为证券经营者、发行人、投资者、中介组织,而最终的被害人都少不了投资者。本文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对新世纪以来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统计,并形成了与“白文”的对比,如表3所示。

表3 证券违法行为利益关系分布及对比(1993.10~1998.12 vs.2001.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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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发现,证券经营者(包括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大幅减少,这说明证券公司步入良性经营轨道,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卓有成效。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大幅度上升。进一步统计发现,发行人违法主要是信息披露违法,而投资者违法则包括从事内幕交易、违规买卖股票、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和操纵市场。在被处罚的63家中介组织中,会计师事务所是“重灾区”,它们主要为信息披露违法所牵连,共被处罚了47家次。

(四)行为载体

证券、信息、资金是构成证券市场的三个基本要素。证券违法则依其载体的不同可分为三类:市场禁入型违法、信息优势型违法和资金优势型违法。与“白文”描述的上个世纪末的情况对比,新世纪以来的情况如何呢?如表4所示。

表4 证券违法行为载体分布及对比(1993.10~1998.12 vs.2001.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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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资金优势型违法行为大幅度降低,由65.0%降到了9.67%,这主要是因为挪用客户资金类和操纵市场类案件的大幅度减少。信息优势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基金经理“老鼠仓”等)大幅度上升,超过总样本的80%,这印证了证券市场首先是一个信息市场,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的主要功能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市场禁入型违法行为略有上升,主要表现为法人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当事人在限售期内违规买卖股票以及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管制还是比较严格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