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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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解释建议

关于该部分内容之解释,应由法工委协调相关部门作出解释。因为该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侦查机关而制定,而侦查机关主动限制其职权虽然可以期待,但不应依赖,且有的侦查机关本无司法解释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使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对其约束力如何,也是疑问,故应由法工委协调相关部门作出解释。综合上文所述,应做如下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