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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强制措施制度
一、法律的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部分的修改内容及宗旨的分析:
一是完善羁押制度——细化逮捕条件、增设批捕相关程序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等,限制了可以不通知家属的适用条件等。
二是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性质予以区分,在增加一些体现人文关怀的适用非羁押措施的规定的同时,细化了被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
三是规定了特定的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及其相关严格的适用条件。
四是对传唤和拘传可以延长到24小时及应保障其饮食和休息等。
这些规定,一方面反映了实务部门办案的需要,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对其职权的限制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司法解释应重点放在预防职权机关扩大其职权及行使职权的任意性,旨在强调对人权保障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