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法人类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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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当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中的民间法

曾经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种形式的民间法,在当前情况怎样呢?通过深入广西、云南、贵州等地的民族地区农村展开田野调查,我们发现,当前的民间法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成文方式存在的,另一类是以不成文方式存在的。当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成文民间法,主要形式是村规民约。也存在一些其他形式的成文民间法,例如,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一些村制定了新的石牌,这些新石牌在调整当地的社会关系中仍然在发挥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只是简单地重复国家法的规定,或者对少量国家法没有调整的领域作了补充规定,这些村规民约不会与国家法产生冲突。而相当一部分村规民约都存在着与国家法冲突的规定。例如,许多村规民约都规定,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村委会可以对其作罚款处理,而根据国家法,村委会是无权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罚款的。本课题所关注的,是与国家法存在冲突的村规民约。不成文的民间法,主要表现为民族习惯、风俗、禁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