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文民间法
以下是本课题组在田野调查中收集的成文民间法: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新坪村九扒屯村规民约
为了维护我屯农业、林业生产,稳定社会治安,使我村民能大胆发展经济,搞好粮食生产和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召开群众会议讨论决定以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新坪村村规民约为准,再补充以下几条:
一、我村各农户责任田的管理:
1.田边栏:5~10丈,因田相近的,他户新开田、菜园、水池以后造成损失的,当年赔偿损失和修好。
2.水按原来的水利和水口下,他户不得偷水、短水和加水沟,如有此类的被发现要他户负责此段田粮食减产。
3.天边草、田基不准他人乱割,如被发现乱割每担罚款5元。
二、责任田的管理:
1.杉木、菌木、杂木、干柴、桶竹等各类竹类和收购的各种菜、瓜等不准任何人采取,如被发现按村规民约第三条处理。
2.不准乱砍和破坏各种公经济林(如杉木、楠竹、竹笋、芭蕉、菌木等),如被发现赔偿原价一到三倍。
3.门口沟至滩底田,不准任何人电鱼、炸鱼、毒鱼,如被发现每次罚款50元。
4.我屯责任田,不准任何人毒泥鳅,如被发现每次罚款50元。
5.开春全屯统一看牛以后,不准任何人放牛在田边吃草和踩田基,被发现每次罚款10元。
6.以上罚款百分之六十给举报人和原主,百分之四十归村民小组统一管理作公益事业开支费用。
7.以上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九扒村民小组(公章)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报:乡人民政府、香粉乡派出所、新坪村委、香粉村委。
抄送:高峰、九干、六岭、九源、本类、赵家、九弄、田角、牛坡。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拉庄屯村规民约
为了拉庄长久稳定,经全屯讨论于2000年10月30日,特定以下处罚条例:
1.果、菜类:每偷盗一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100元的罚款。
2.竹、木、笋不论大小每偷盗一根,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200元的罚款。
3.牲畜类(猪、牛、羊、马、狗、猫)每犯一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禽类(鸡、鸭、鹅、鱼、兔)每犯一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200元的罚款。
5.电器类,每犯一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2000元的罚款。
6.机械类,每犯一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2000元的罚款。
7.八角、香菌类,每犯一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500元的罚款。
8.柴火,每犯一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50元的罚款。(包括生、干柴)。
9.谷、米,每犯一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50元的罚款。
10.家具、农具类,每犯一次,除赔偿失物价值外,处以100元的罚款。
11.故意损害(坏)他人竹、木的,每犯一次,损坏的竹、木属于山主,损坏者还必须赔偿所损坏的竹、木,再处以200元的罚款。
故意放火者,如证据确凿的,当场击毙。
注:若犯以上条例者,如拿不出应赔偿损失及罚款的金额应按如下两项处理:
1.父母、同胞兄弟不维护的,以其自身的财产作为抵押,如无现有财产的,按其应赔偿的金额及罚款金额的总和,按100元金额划出一亩土地给受害者承包使用25年(承包地面的所有树木属于受害者所有,不作金额补算),承包的土地,由集体指定。
2.父母、同胞兄弟有谁维护的,以其财产作抵押。
犯以上条例的,除处罚外、另加三个六处罚:
(1)60斤肉 (2)60斤酒 (3)60元钱
若发现犯以上条例的,全屯群众必须全部出动捉拿盗贼,如在捉拿盗贼时,盗贼不承认或者反抗时,群众可将其打伤、打残。
以上条例从2000年10月30日起生效。(以上条例不包括7岁以下儿童)。
拉庄屯户主姓名:
杨原胜 杨仁杰 杨仁绍 杨乐荣 杨宣富 杨元学
杨文林 杨仁东 杨元清 杨元珍 杨志雄 杨元权 杨 坤
杨元海 杨国清 杨国平 莫 威 杨海宣 杨元相 杨元西 杨元亮
杨文彬 杨元箱 杨彦学 杨 锋 杨达军 杨口平 马春兰
(按手印)
村委会(盖章)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新平村村规民约
为维护我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各项经济利益,使各项事业能顺利进行,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局面,经我村公所,村民委员会充分讨论,特定如下村规民约:
1.偷盗他人杉木和经济林木者,除木材归原主外,按所盗的木材计积,按林站价格加双倍罚款,或每次罚款200至500元。
2.偷盗他人楠竹和杂竹、偷挖竹笋者(包括楠竹、大头竹其他竹笋),除物归原主外,按每条罚款10元。
3.盗窃他人香菌、木耳者或每次罚款200至500元,除物归原主外,按每市斤生菌5元计算,加两倍罚款,或每次罚款200 至500元。
4.偷盗他人鸡、鸭、鹅、鱼和进别家偷东西者,除按市价赔偿外,另加五倍罚款。
5.凡乱偷他人果子(包括责任山主种和留的野果)和经济作物(含责任山内野生)者除物归原主外,每次罚款50至200元。
6.严禁赌博。本村聚赌者,除赌资全部没收外,每人每次罚款50至200元,顽固者交政法机关处理。
7.凡乱放牛户的个人,牛吃他人木苗、竹笋的,每株(条)罚款5元;吃他人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的,按最高亩产价赔偿(其他禽类造成的损失相同)。
8.盗窃他人电器、机械设备者,除物归原主外,按每次罚款200至500元。
9.盗窃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学校设施、标牌、标志、风景林木者,除折价赔偿外,每次罚款30元。
10.生活用火和野外用火必须注意安全,谁用谁负责,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小孩玩火,凡失火者,除烧损赔偿外,负责当天扑火人员的伙食、会餐。
11.山场界线纠纷问题和其他纠纷问题,出现问题的双方应抱着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用大公无私的精神处理为好,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如由某方强占,定要证人到场处理的,每个证人每天误工费10元。首先双方各出10元,案件处理后,无理方全面负责。
12.报复秉公处理的人员、证人和酒后打人打物者,每次罚款30元,医药费、误工费、损失费由寻事者全权负责(误工费每人每天12元。包括护理人员)。
13.每个案件要有人证、物证。处理办法是由下到上,依次是:村民委、村公所到乡司法、派出所,一级处理不下再上一级。案件处理清楚后,由当事人罚款兑现,否则用实物抵押或强制执行。罚款所得按50%奖给举报有功者和受害主,30%作劳务费,20%作公共积累。
本村规民约是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村民委员会通过。十月二十日起执行。
以上村规民约,报送乡党委、乡政府、司法、派出所各一份。各村民委、全村各户持一份为凭,以公共遵守。
香粉乡新平村公所(盖章)
时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新平村村规民约
为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使我村各项事业顺利有序地进行,打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便于不断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特制定如下村规民约,希共同遵守。
一、做个合格的村民
每个村民都要遵纪守法,按时完税,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搞好邻里关系,家庭和睦,积极参加我村的公益事业建设,每个村民应以科技作为经济的动力,以勤劳致富为荣,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努力向小康生活的目标奋斗。
二、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1.责任山管理者有权管理山内的一草一木,未经管理者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他人责任山内活动(走过、路过除外)。
2.私自进入他人责任山内盗窃生、干柴(包括竹子类)、经济林等,苗木、经济果实、林副产品(如香菌、木耳等),或乱挖冬、春笋(包括其他笋类)的,除按物归原主外,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按市价的3至5倍折价赔偿原主。
3.未经责任山管理者同意,私自进山采摘野生果实,以偷窃论处,物归原主,有经济价值的,每人每次按市价的3至5倍折价赔偿原主。
4.偷拿、偷摘他人蔬菜、瓜果的,除物归原主外,每人每次按市价的3至5倍折价赔偿原主。
5.偷窃他人的畜、禽、鱼及其他物品、钱财者,除物归原主外,每人每次按市价的3至5倍折价赔偿原主。情节严重的,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6.遵守家庭伦理道德,不得调戏妇女,不得与他人进行通奸行为,违者给予赔偿精神损失100至300元,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违犯以上2、4、5条,除按相应条款处理外,由违反者写20份悔过书张贴于各村屯当路处。
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私财物、公私设施不受损毁
1.严禁各种形式赌博。凡顽固聚赌者,一律送公安机关处理。
2.酒后打人、砸物者,医药费、误工费一律由肇事者承担,并公开赔礼道歉。故意损毁他人生产工具及其他物品、住宅的,除恢复原样外,并予以100至200元的损失赔偿原主。
3.对秉公调解纠纷的人员、证人进行人身报复的或以其他方式报复的,所受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完全由其负责。
4.破坏公共设施、学校、公路,故意阻碍交通或破坏个人合法设施(如自砌水坝、围栏等)的,除赔偿损失或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每人每次予以100至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法政部门处理损失赔偿。
5.故意偷砍、损毁路旁古树、村旁古木以及其他见景林木的,予以价值折价1~5倍的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林政部门处理。
6.盗窃公共财物的,除退赔外,予以200元的损失赔偿,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
1.故意毁损他人林木、苗木、笋类、经济作物和农作物的,按市价(或折价),亩产赔偿或补种相同的株数,并予以20至50元的损失赔偿。
2.乱放牲畜、禽类损毁他人林木、苗木、笋类、经济作物和农作物的,按市价(或折价),亩产量的1~2倍赔偿。
3.小心用火、安全用火,严禁小孩玩火,谁失火谁负责,除赔偿失火损失外,必须负责扑火人员的误工费、伙食费。
4.公平公正,互谅互让解决纠纷问题,有纠纷的双方应抱着团结的愿望出发,平等协商解决。调解纠纷时,如确须证人到场作证的,每人误工费15元,首先双方各出15元,解决纠纷后,如一方无理,则由无理方负责,如双方都有理或无理,则共同负责。
5.按时上土地承包费给集体,土地承包费按每亩3元计算,如不上交者,不予以评救济,以及须在村级办理的各种手续、证明材料、调解纠纷。办理木材砍伐指标每平方米收取5元资源管理费,毛竹砍伐指标每根收取管理费每根0.05元。
6.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建设,对拒不参加村屯公益事业建设的,不予以评救济,以及须在村级办理的各种手续、证明材料、调解纠纷等。
五、维护生态平衡
任何人不准在我村管辖范围内毒、电、炸鱼、虾,禁止捉蛇、进山打鸟、装铁夹等,违者收缴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予以100~200元的损失赔偿。
六、本《村规民约》具体由村委会、治保主任执行,村民相互监督,积极举报,共同遵守。
七、对举报有实的,以赔偿损失所得的50%奖给举报者,30%用作执法人员的劳务费,20%用作村积累金。
本《村规民约》于2003年元月1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2003年元月十一日起实施。
新平村民委员会
2003年元月10日(盖章)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中平村寨捞屯村规民约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更有力地发展林、农生产责任制,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为了把本屯的事情办好,经全体村民讨论决定,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一
1.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已划分到生产队或各户承包的(水田、自留山、责任山)一律不准出租、买卖。
2.水田,按承包责任山制定的产量、面积,落实到户后,有权经营管理,在不影响他人山场外,可在本人的田边开新田,开新田在三年中若崩塌给别人的田造成损失的,由开新田者负责产量和面积,直到修复为止。
3.水利引水,要按原生产队的水利水沟为准,开新田者不得另开水路抢旧田的水,旧田余水新田可以用。
二
1.山场土地以八二年山界林权工作划分的线路为准,生产队已落实给各户的土地,本户有权规划管理,如发现某方有故意侵占或移动界碑的,按每米5元计算(罚款)。
2.不经他人同意,任何人不准到他人的山场毁林开荒,砍柴,烧炭,山主发现后,柴灰归山主,按砍烧每天罚款5元计算。
3.对偷砍他人自留山、责任山、菌木的、每株罚款5元,菌木归山主看管。
4.竹山已落实清楚,各户有权护理使用。如有人故意偷砍的,每条罚款2元,竹归山主;偷挖竹笋的,每条罚款1元,笋归山主;耕牛进入竹山吃笋的,每条罚款5角。
5.偷砍他人老、中、幼的杉木,追回原物或折款外,加罚总折款2000元的现金。
三
1.各队各户有权在自己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植树造林,允许继承、管理、使用。
2.幼林的处理方法:以各队管理的山坳为基础,凡种在他人山的幼林,仅双方协商,按大小级别对换,多余部分按国家的有关比例进行分成。
3.菌木、茶叶、桐子等的中、幼木苗,双方协商,成林的苗木及时处理,茶叶、桐子树、中、幼菌木也要按比例分成。
四
1.耕牛进入林地吃幼林,1~500株以下的,经调查属实,不管苗年数大小,均以每株5元计算赔偿,耕牛由林主牵回代管,在代管期间,每头每天3元的管理费用计算,直到牛主前来认领耕牛时,交清赔偿费和代管费方可领取耕牛。
2.耕牛进入大片林地,破坏幼林损失严重,经查证属实,而其本人胆小怕事的,可将受损情况及旁证材料写好,经村民委员会和村公所签字盖章后,连同耕牛一起牵到乡政府,由乡政府处理。
3.对故意乱砍他人幼林的,一尺围一下的每株罚款10元,一尺围以上的每株罚款15元,二尺围以上的按第二大条的第5小条处理。
4.春耕下种后,各户要严加看管好耕牛、马匹、羊群,如进入田边吃草,每只每天罚款2元,如有意放入的,加倍罚款。
五
1.对于酗酒打人(属恶意的),负责被打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每人每天补贴5元,另罚打人者每次5元,情节严重的,交乡派出所处理。
2.打坏一切用具,按价赔偿。
六
1.挖仓盗粮的,除追回原物或折款外,加罚总款的50%的现金。
2.凡偷猪、羊、鸡、鸭、鹅、鱼等,除追回原物或折款外,加罚总款的50%的现金。
凡恶意毒死家禽、家畜等,按照价赔偿外,加倍罚款。
七
全体村民要发扬爱国家、爱集体的社会风气,积极完成税收、公益事业、集体交给的各项任务。
八
搞好拥军优属、五保户供养、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发扬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
九
严禁早婚早育,结婚、离婚要依法登记。计划生育人人有责,严禁超生、超孕,违者按区、县计生条例和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
严禁砍国家、集体、元宝山原始森林和村前村后、凉亭、路边的风景树、水源林,违者按森林法处理。
十一
严禁赌博、聚众斗殴,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
全体村民要服从村委会的领导,积极支持村委执行公约的责任。
十三
执行以上各条款,全体村民要互相监督,发现有犯以上规定的,要敢于揭发检举,对检举有功者,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者要严肃处理,加倍罚款。
十四
谁犯以上条款的,须请中间人、证据人协商核实的,由触犯者负责每天的误工费。
十五
此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望各村民自觉遵守执行。
香粉乡中平村村公所、寨捞屯、新荣、能所立
(盖章)91年12月6日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拉欠天主屯村规民约
为维护本屯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搞好文明建设,我屯群众结合实际情况,经反复讨论,一致通过如下条款,对我村的《村规民约》作补充规定,在本屯管辖范围内其他村屯群众及过往行人必须一律共同遵守。
1.我屯群众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安定团结,维护本屯的公众利益,踊跃参加本屯的公益事业建设。
2.群众有权管理自己责任山内的野生果实(如杨梅、米椎、水榄等)、经济作物(八角、香菇等)、农作物(如瓜、菜、薯等),不准乱挖、乱砍冬笋、春笋。违者以盗窃论处,除赔偿损失外,每次罚款10~200元,情节严重的,处以2~5倍罚款,抗拒者扭送公安机关。不准到我屯管辖范围内的山林捕猎、捉蛇或在沟塘、田里毒、电、炸鱼虾,照蚂拐等。违者除没收所得及工具外,每次罚款50~200元,抗拒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3.不准乱进我屯砍伐生、干林木。违者以盗窃罪论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没收工具,处以1~5倍罚款。抗拒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准故意毁坏林木,违者按上款处理或者补种损毁树种株数10倍以上。故意盗窃经济林及苗木的,除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罚款外,一律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4.除上述外,凡涉及有经济价值的其他一草一木、野生动物,未经我屯责任山管理者的同意,擅自采伐、挖掘、捕捉、猎取的,损毁植被严重的,按第2、3条处理。
5.严禁任何人故意损坏我屯的公路、桥梁及其他公共设施、围栅等,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扭送有关部门处理。
如确实需要进山采摘、砍伐、挖掘、捕捉、猎取的,可与责任山管理、使用者协商,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否则,违反以上各条款者,除按相应的条款处理外,并要其支出误工费。其他村屯群众举报有证者,给予罚款所得50%的奖励。
此规定呈交乡人民政府、乡派出所、乡林政各一份,送全乡各村委一份、本村委一份、本屯每户一份。
此(村规民约)补充规定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户主签名如下:
签名
(按手印)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杆洞村村规民约
国有国法、村有村规,为了保障本村民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达到稳民定心,放心生产,搞好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创建文明村屯。经1999年5月1日第二届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特定如下民约:
第一条 破坏本村的人畜饮水设备者,罚其修理好后,按情节轻重罚款。
第二条 偷砍、盗窃用材木一株照价赔偿,并处罚款50~200元。
第三条 偷砍竹子、偷挖竹笋一根照价赔偿,并罚款5~10元。
第四条 偷砍别人柴火一担,罚款10~30元,并照价赔偿失主。
第五条 对毒鱼、电鱼、炸鱼、偷开别户田里的鱼,每次罚款10~100元,并没收渔具。
第六条 放浪牲畜吃或毁坏别人的菜园、果园及庄稼,盗窃别人果、菜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罚款10~100元。
第七条 偷别人牲畜者,责令其赔偿并罚款50~800元。
第八条 偷开别户田水进自家的田罚款10~30元。
第九条 砍村头寨尾道旁风景树、乘凉树罚款100元,并补种成活。
第十条 毁坏别人经济果木林一株,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30~200元。
第十一条 虐待妇女儿童、老人造成影响的,责令其赔礼道歉,并处以罚款30~100元。
第十二条 侵占他人山场、田地、偷移界碑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罚30~200元。
第十三条 聚众斗殴或借酒疯行凶的,处以80~200元的罚款,严重的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威胁、恐吓他人,散布谣言、虚报案件造成影响的,责令其赔偿道歉,并处以10~5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偷电、偷接闭路电视线路的,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无故放毒药毒死别人畜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30~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聚众赌博,没收赌资,并罚款50~200元。
第十八条 造成火警(家火),罚猪肉100斤、米100斤、酒100斤。
第十九条 造成山火失火者1~10亩,罚款100~200元;10~30亩,罚款200~300元;30亩以上,罚款300~500元,并责令其补造上林木,护理三年。
第二十条 造成家火严重者,罚款500元外,并由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准任何季节到农田照泥鳅、捞蝌蚪,点青蛙。违者罚50~100元,并没收工具。
第二十二条 收禾后,不准下田泼捞鱼花仔,违者罚款30~100元,没收渔具。
第二十三条 本村居民及外村居民在本村违犯本公约的照章处罚,抗拒执行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杆洞村民委会
2000年8月23日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六拉村村规民约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弘扬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使村民的生产、生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特订立本村规民约,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准歧视残疾,虐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不准遗弃婴儿,要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要关心教育好子女,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三、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反对铺张浪费和包办婚姻,结婚要办理登记手续。
四、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杜绝重男轻女恶习,计划生育男女有责,亲属邻里互相监督,切实控制人口增长,对抗拒不做计划生育的外逃户,要按计划生育法给予重处罚。
五、支持勤劳致富,杜绝偷盗行为,如发现偷盗,人人有权扭送公安机关惩处。
六、轻微民事纠纷,先找党员责任区的党员或村民组长进行调解,不服调解的,由责任区党员或村民组长签署意见,到村处理。超越规定或手续不齐的,村不予处理。
七、严禁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资外,从经济上、行政上加重处罚,青少年参加赌博者,从严从重处罚。
八、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对可疑人物或有破坏者,要进行盘查,及报告村委会或公安机关。
九、严禁防火烧山,毁林毁草开荒,注意村寨防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十、做好牲畜的看管工作,严禁人、畜践踏庄稼。
十一、积极送适龄儿童入学,积极参加学习教育。
十二、严禁乱砍滥伐集体林木和偷盗他人林木,违者按照“砍一栽三罚五”处罚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政法机关惩处。
十三、积极参加村民会议和其他会议,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十四、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讲道德,严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准酗酒闹事,加强邻里团结,争当模范村民。
十五、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十六、本村规民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村规民约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其他村民同样适用。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高培村村规民约
为了加强村民的法制意识,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我村再创辉煌,特制订以下村规民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
二、积极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做到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重视教育,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简,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四、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控制计划外生育,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五、依法服兵役和参加义务献血是每个村民的应尽义务。
六、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教活动和家庭主义。
七、搞好公共卫生,预防疾病,不乱堆物,不随地倒垃圾,整治脏、乱、差,搞好村容村貌。
八、服从村镇规划,不准擅自侵占、买卖、出租、转让集体土地和房屋,保证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完整。
九、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来村人员和私房出租的管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提高村民的(以防盗、防火为重点的“四防”)防范意识。
十、本村规民约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其他居民和来村人员同样适用。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杆洞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村民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计划生,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违者自觉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处理。
2.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一年四次的妇检和健康检查,积极配合做好生殖保健工作,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如无故第一次不参加妇检的收取违约金10元;第二次不参加妇检的,则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至200元。
3.按时参加本村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和人口学校的培训,掌握三种以上避孕方法。
4.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必须与村委签订管理合同,并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能外出;返回家5日内到村委报告,外出期间必须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管理,属妇检和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必须在当地接受检查,并按季度寄回检查证明,如逾期不寄回妇检证明的,则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对其丈夫或亲属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元。
5.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按规定领取《生育证》方可怀孕生育。小孩出生7天内要如实向村民小组申报。在外生育的夫妇不得超过15天申报,否则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60~100元。
6.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一孩的育龄夫妇,要有一方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要有一方落实结扎措施,落实措施的时间必须在生育小孩三个月以内。超过三个月属放环对象不落实放环手术,属结扎对象不落实结扎手术的,则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受术者造成疾病的,按广西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7.广大村民必须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规定,如有违反规定,造成非法婚姻或非法生育及非法收养小孩等行为的由则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100~200元,情节严重的并交有关政法部门处理。
8.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对象,发现有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和事,要及时向村委或计生部门报告。对举报者,不准打击报复。
9.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及计划生育财务收支情况等。
10.自觉接受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监督和指导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11.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由计划生育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提交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执行。
杆洞村民委会
2000年8月23日
广西宾阳县古辣镇蔡村村规民约
为搞好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村规民约,希各村民认真贯彻执行。
一、守纪守法,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损人利己;
三、认真落实好土地承包责任制,鼓励村民用正当手段致富;
四、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反对重男轻女思想;
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尊老爱幼,邻里之间、婆媳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让;
七、积极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群体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八、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正气,反对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九、严禁赌博,远离毒品,净化社会风气;
十、搞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居住环境;
十一、要依法纳税,任何家庭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恐吓、阻挠县、镇村干部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
本条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架村石牌
翻身全靠共产党 幸福不忘毛主席
为了发扬民族优良传统,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创建一个安定的社会、优美的环境;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完成学习、工作及生产任务,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多作贡献;特制订如下石牌,希全体村民遵照执行:
(一)讲文明、讲礼貌,对人态度和气,不打人,不骂人,不讲粗口话,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讲道德:1.不做坏事,不偷东西。偷一条杉木罚款20元,偷20公分(根部直径)以上的杉木每条罚款100~300元;偷一条竹、一个笋各罚款5元;偷一个鸡罚款30元;偷一条狗罚款25元;偷一个果罚款1元;偷一斤生香菇罚款4元;偷一斤生木耳罚款2元;偷一斤生八角罚款2元;偷一斤生山苍子罚款2元;如重犯者加倍罚款。偷实物、新产品、现金,按其价值罚款二倍。2.不赌钱。违者分别给予20元以上的罚款,并没收赌具、款归石牌。3.不嫖娼,不乱搞男女关系,违者罚猪肉、酒、米各36斤,钱36元(男女双方各出50%)请全体村民吃,并向村民认错,限期六天内兑现,如逾期加罚20%。4.已婚男女村民,不得以争吵为名,而外出重婚(嫖娼),一旦发现追回后罚款150元。
(三)讲卫生,各户室内外,每天打扫一次,小孩屙屎及时扫走,猪关养,村头、村尾经常保持清洁整齐。
(四)男女青年必须在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登记结婚,违者由政府按计生政策处理。
(五)按照民族习惯,凡与本民族结婚的男女青年,不准高收费,不准买卖婚姻,不准超过500元(包括女方到男方或男方到女方家都如此),与其他民族结婚也限额在1500元以下,如有超过,将其超额收归村处理。
(六)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七)按时完成上交国家税款,及木材交售任务,不偷税、不漏税。
(八)团结互助,不吵闹、不打架,如有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做到人有难,众人相帮。
(九)勤奋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走勤劳致富道路。
(十)村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有事与群众商量,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十一)村干部必须廉洁奉公:1.不以权谋私;2.不行贿受贿;3.不贪污挪用;4.不多吃多占;5.不打击报复。
(十二)村干部、村委、党团员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研究工作。
(十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财物,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大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总结半年工作,年终全面公布(口头与文字上墙)账目,全面总结村里工作,生产情况,指导村民继续发展生产。
(十四)村民要紧密团结在村委周围,服从村公所和村民委员会领导,完成村里分配的各项任务。
(十五)遵守林业三定政策,已定承包到户的山界林权,如有违背,无理取闹者罚款36元,或将山林土地收归村有,重新给其他村民承包。
(十六)收取土地承包费,是扩大集体积累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村民必须按时上交给村委土地承包费。
(十七)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如打篮球、办图书室等,学科学、用科学,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十八)谁的猪、牛、鸡、鸭损害庄稼,经村委评议,赔偿经济损失,如重犯加倍处罚,限期十天内兑现。
(十九)有乱诬人,无中生有的,对当事人罚款36元,并给予挂红(在调查过程中除外)。
(二十)任何人不准进入水源林区砍柴、做地,如有违背,每砍一条生木罚款5元,多砍依数加罚。
(二十一)维护好社会治安,做好防火、防毒、防坏人工作,对坏人坏事要进行揭发检举,检举有功者在罚没款中给予40%奖励,其余归村所有。
(二十二)本石牌选出正副石牌头各一名,副石牌头由村民委主任兼任,每届任期五年,不称职的,随时可罢免,好的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届。
(二十三)正副石牌头,在村民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石牌和各项规定,并与村民委团结协作,进行工作。
(二十四)全体村民必须拥护和支持石牌头的工作。
(二十五)谁损坏石牌,按经济损失,罚款三倍。对村外人员违犯石牌,一律按本石牌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六)本石牌,经全体村民共商议定,吃酒宣誓,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首届任石牌头:赵有信 副石牌头:冯春官
六架村民众 一九八三年正月初三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三片屯石牌
(此石牌刻于石碑上,现就立于该村中央,保存完好,文字清晰可见)
祭石牌 铁炮三声 天灵地准 国泰民安
一、偷盗财物者,罚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肉,三十元钱,失物归原主,全村共吃石牌饭。
二、嫖赌富家者,罚打锣游巷,按第一条办。
三、强奸妇女,拐卖人口者,罚一千元赔偿受害者,按第二条办。
四、砍伐本村公共护材区或材木者,罚:砍一交二十,石牌和村委各半。
五、破坏交通、公共场所、集体财产者,罚:加倍赔偿外,再按第一条办。
六、勾生吃熟,里通外合,扰乱村屯者,按第一条办。
七、捉案者:罚犯者五十到五百元奖给捉案者。
八、石牌执约者由应届领导人主持执行公务,执行公务人员由石牌罚犯者每天付误工费十元。
三片屯立于一九九〇年十二月廿三日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十八家村石牌
为了维护我村社会秩序,打击危害安定团结之不良行为,确保生产发展和生活稳定,实现安居乐业,经全体村民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讨论,制定《十八家村石牌》,今后不管谁人,凡违犯本石牌的,一律按石牌处理,不徇私情,不讲情面。
一、严禁通奸。凡违者,罚男女双方各二佰元(在石牌原文中的罚则部分有的条款用“百”,有的用“佰”,为了忠于原文,故笔者没有采一致的用法)。
二、严禁赌博。凡参与者,每赌一回各罚一佰五十元。提供赌场者,罚一百元,并由“石牌执行小组”没收所得赌资、赌物及赌具。
三、严禁偷盗。
1.偷杉木,十四公分以上的,每根罚五十元,十四公分以下的,每根罚四十元,偷松木,二十公分以上的,每根罚四十元,二十公分以下的,每根罚二十五元,偷杉木苗每株罚一元。(公分即厘米,是指根部直径的宽度。)
2.偷毛竹,每条罚十五元,南竹,每条罚十元,毛竹笋,每个罚五元。
3.偷灵香草每个罚四十元,绞股兰草,每个罚十五元。
4.偷棕衣,每斤罚十元,山苍子,每斤罚十元,棕衣苗每株罚一元。
5.偷鸡、鸭、鹅每只罚五十元,狗,每只罚一百元。
6.偷蜜蜂每窝罚三十元。
7.偷香菇,每斤罚二十五元,木耳,每斤罚十五元,瓜菜每斤罚三元。
8.偷八角每斤罚十元,黄柏,每斤罚十元。
9.偷钱,除要全部陪(赔)(该石牌内容中带括号的有的是原文中有错别字,为了不引起歧义,笔者加以说明;有的是笔者的解释。以下均同,不再作注)退外,另按被偷钱加倍罚,偷衣物每个(件)按原价加罚。
10.偷粮食(包括主杂粮),每斤罚五元。
11.偷杂果,每个罚一元,柴火每扛罚五元。
四、严禁打架斗殴,凡挑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罚五十元,如打伤他人的,肇事者要负责伤者的医药费(凭乡以上卫生部门发票)、误工费和营养费。
五、严禁毁林开荒(应该是指集体林、公益林)。凡毁林开荒的,幼林每亩罚二佰元,中成林每亩罚三百元,竹林每亩罚一百元,所毁林木,限期由毁林者负责按面积造回林木,并护理三年,然后归还集体。
六、要严禁炸、毒、电鱼。凡炸、毒鱼的,每次罚一百元,电鱼每次罚五十元。
七、严禁放野牲畜。为了确保村巷卫生,各户饲养的牲畜一律要关养,不准放野,违者,每次罚二元,如牲畜糟蹋他人作物的,家主要负责赔偿。
八、严禁酗酒闹事或半夜明(鸣)枪。违者每次罚五十元。
九、凡外地人,在我村犯事的,一律按本石牌处理。
十、毁坏本石牌者,除负责再建或所用经费外,另加罚五百元。
十一、十六岁以上(下)小孩犯石牌,由家长承担责任。
十二、凡违犯了本石牌的,违犯者除被罚款外,另要出猪肉、大米、酒各三十斤置办酒席,请我村每户一人集中吃一餐,以示告诫。
十三、凡被罚款者,自处理之日起,十天内要全部交清罚款,如无现款的,则以实物折价顶抵,如超期一天,则按罚款数的5%加罚。
十四、凡举报案件者,经查核属实,则按所罚违犯者款的20%给予奖励。
十五、为执行好本石牌,由正副石牌头三人组成“石牌执行小组”,执行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违犯本石牌的行为作处理工作。每届石牌头人任期三年。
十六、罚没款的使用规定。属于罚偷盗这部分的,如被盗的实物仍在的,实物归还失主,如实物不在的,则按罚款的50%归还失主,50%归石牌。除此以外的各条罚款全部归石牌,归石牌的罚款除付给“石牌执行小组”人员办案的误工费(每人每天十元)外,其余款全部用于本村的福利事业开支。
十七、罚没款的管理办法。实行帐(账)钱分开管,由“石牌执行小组”两位副石牌头各管一项,石牌头把关负责,群众监督。如有私分或贪污罚没款的,由村民委按所分或所贪污的总数加倍罚。
十八、本石牌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十八家村全体村民立
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村规民约
为了稳定我屯的社会治安,特将石碑村规立约如下:
一、进入民家盗窃财产者,按损失计算赔偿给失主,并罚款盗窃者二百元。
二、对于盗窃他人杉木者,按地径计算,每寸直径罚款两百元,并负盗窃所在树山全部责任。
三、谁家砍伐和转让杉木必须要点清界限,不得随意跨线,若故意超越界限转让或砍伐者,按地径计算,每寸罚款四元,杉木归还原主。
四、如谁家转让杉木,求购者必须要和家长商议,如不和家长商议的,家长有权收回杉木,并罚款求购者一百元。
五、在各户杉木或地界管辖的松木、杂木,切不许人乱砍滥伐,对于乱砍滥伐者,按地径计算,每寸罚款2元。
六、偷盗家禽者,按价赔偿给失主,偷鸡、鸭的,每只罚款一百六十元,偷狗的,每只罚款三百二十元。
七、偷盗棕皮、棕油、竹笋、蔬菜水果、八角等,按价罚款十倍。
八、毁坏村容,破坏财物者,按损失赔偿并罚款二百元。
九、擅自占用公场、公物不退还者,每次罚款一百元。
十、破坏水、电造成损失者,按价赔偿并罚款五百元。
十一、里通外合,打架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按价赔偿并罚款一百元。
十二、经村民报告后,执法人员包庇某人隐瞒事实的,罚款一百元。
十三、打击报复执法人员造成伤害者,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并罚款二百元。
十四、报案人员要实事求是,不得谎报,若没有人证物证,执法人员不受理。
十五、执法护法人员犯本村规民约的,加倍处罚。
十六、以上条约,罚款所得的资金,如触犯条约者,没有现金的,以实物抵押,罚款所得资金,奖执法人员50%,付给失主30%,与(以)下归村民小组作为公共积累。
十七、若谁家犯本村规,第一,第二,第九,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条约的,须办酒食,定于食物、酒五十斤,米三十斤,猪肉三十斤,青菜四十斤,办六桌待各户主食餐,如某户主不来吃的罚款五十元。
以上条约各户主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触犯以上条约者,由执法人员给予重罚,望全体村民自觉遵守,本条约一式四十七份,金秀镇政府执一份,镇派出所执一份,六段村委执一份,双永屯小组各户执一份。
有约必依,违约必究。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委会章
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石碑条约
天地明鉴 人人皆知
进入民家盗窃财产物者,按损失计算赔偿外加罚款三倍。
盗窃他人杉树者,按地径每寸直径罚款十五元。
盗窃棕皮、油棕、瓜果等,按每斤罚款五元。
嫖人妻女或引诱他人共奸者罚款一千元,酒席十桌,每桌一百元供全村人进餐,由犯者登门为对方赔礼道歉。
毁坏村容,破坏公共财物者,每次按损失价赔偿加罚款二百元。
擅自占用公场、公物不退还者,每次罚款一百元。
破坏或妨碍交通、水电造成损失者,按折价赔偿加罚款五倍。
石碑执法人员犯本条款加倍处罚。
打击报复造成伤害者从重处罚,由犯者登门为对方赔礼道歉。
里通外合,聚众赌博,打击扰乱人心者,按损失折价赔偿每次加罚款二百元。
执法护法有功者奖。
此条约于立碑之日起生效,触犯者按条约处罚。
六段村
立于一九九一年正月初一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三角屯村规民约
为了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增进团结,经全体村民讨论,特制定本公约,希各自遵守:
1.凡是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木材、竹子(毛、南竹、黄竹子和竹笋)的,除退回脏(赃)款脏(赃)物,另外按价值处以3倍的罚款(每根竹子笋子罚款5元);偷一个果罚款0.5元。
2.凡是盗窃各种经济、农作物的,除退回脏(赃)款脏(赃)物外,另加罚款5倍。
3.凡是盗窃菜类的,按每市斤罚款2元。
4.凡是盗窃他人鸡、鸭、猪、狗的,家禽的,除退回脏(赃)款脏(赃)物外,另加罚款3倍的处理。
5.凡是盗窃他人家具、农具、电具,除退回脏(赃)款脏(赃)物外,另加罚款2倍。
6.凡扒窃他人现金存折的,除退回脏(赃)外,另加罚款100元。
7.凡是破坏他人的农田水利设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另加罚款30元。
8.家禽、牲畜糟蹋他人农作物的,经双方协商赔偿损失。如有故意放牲畜糟蹋农作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另加2倍给予赔偿。
9.无理乱闹和辱骂他人不听劝解的,每次罚款10元。
10.凡打架斗殴或且(者)故意殴打他人,致使他人受伤的(除犯刑律外),给予一次性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外,加罚款100元。
11.互相通奸、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团结,罚款三个四十(指40斤米,40斤酒,40斤猪肉),男女同等处罚,给全队吃教育酒。
12.拒不交纳集体承包费的项目的,罚款50元。
13.不许乱占他人承包地界,如乱占他人承包地界的,除退回所占的地界外,另罚款10元,并同时付给处理人员的误工费,每人每天5元,罚款限期在一个星期内交清。若抗拒不交者可加倍罚款,并由执行小组采取强硬措施以物抵押。
14.处理违法人员所得的罚款现金,按40%奖给调解人员作为误工费,30%奖给揭发或检举人员,30%留给生产队公共积累。
15.集体的荒山荒地未发包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每亩罚款100元。
16.经群众举报,证据确凿的违约事件,执行小组不处理的,每起按应处罚等价罚款,处罚执行小组50元。
17.凡处理违约人员,需要召开群众会议的,每个村民都应参加,如有不来参加会议和背后议论的,给予罚款50元。
18.无故骂人和无理取闹造成他人家庭和人与人之间互不团结的,一次给予罚款50元。并付给处理人员的误工费每人每天5元,除罚款外,另给被冤往(枉)人员洗脸费20元。
19.凡有外村人员需要进入本村地界起建房屋的或者打砖瓦等,必须通过本村村民讨论通过,如有任何人不经讨论自作决定的,则按每平方米罚款5元。
20.本村公约执约人员是:黎显章(队长)、李家毫、李玉兰、李勇军、李秀加、李向阳、李兵七人组成。
21.本公约自一九九一年元月十日起生效。
三角屯村民委全体村
户主签章:(有三十一名户主签名并加按手印)
三角屯村规民约补充条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本屯全体成员讨论决定,补充如下协议:
1.凡是盗窃经济作物、生八角者一律按生八角每市斤罚款60元,盗窃干八角者,按每市斤120元罚款,另罚(:)偷一次(加罚)120斤肉、120斤酒、120斤米。
2.从2000年7月20日起,任何人都不准进入他人八角地打捞(“打捞”,即进入他人采收后的作地里捡拾遗漏的果子或其他作物,在此,指捡拾作地主采收后遗漏的八角)(包括任何季节)。凡发现者,则按补充协议第一条处罚。
3.凡受罚者限期两日内交清款额,超期一天加倍罚款。
4.执行小组和队干在罚款总数中拿20%作为误工费。
签约人:(有四十八名户主签名并加按手印)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长二村民委村规民约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弘扬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使村民的生产生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党支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订立本村规民约,使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准歧视虐待妇女、儿童,要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关心教育好子女,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三、支持勤劳致富,杜绝偷盗行为。如发现偷盗集体和他人财物的,树木按照“砍一栽三罚九处罚”,其他作物按物价值罚款一至十倍,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政法机关惩处。
四、做好牲畜看管工作,不准流放牛、猪,违反者按无牛、无猪主处理。对看管不好牛、猪,糟蹋他人作物的,损一栽三处罚外,另按作物价值一至十倍罚款。
五、维护生态平衡,严禁进入公益林地破坏林木及毒鱼、炸鱼,违者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并处罚款500~1000元,对举报有功者,从罚金奖40%。
六、严禁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资外,从经济上、行政上加重处罚,为赌博提供场所者,从重处罚。
七、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讲道德,严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准酗酒闹事,加强邻里团结,遵守卫生公约,争当模范村民。
八、轻微民事纠纷,先找村民小组进行调解,不服调解的,由村民小组签暑(署)意见到村委处理。超越规定或者手续不齐的,村委不予受理。
九、积极参加村民会议和其他会议,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致富技术,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十、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十一、本村规民约,已经2007年3月24日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村规民约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其他居民同样适用。
长二村民委
2007年3月24日
村规民约执约队员名单:
队长:陶永生 副队长:陶永荣、莫一波
成员:陶伟通、陶 明、陶永洪、陶干荣、莫运才、莫仕忠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道江村村规民约
为了加强对我村农业生产种植的管理,提高农田耕地的生产和经济效益,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经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并一致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内容如下:
1.严禁乱放耕牛,对放野牛损坏村民种植农作物的农户,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另外每头牛处以5~50元的罚款,有意放牛破坏农作物的重罚。
2.纵火烧、报复糟蹋他人农作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另加处罚50~100元,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3.严禁偷砍别人作物,违者按市场价处以5~10倍罚款。
4.要服从村干、队干管理,有意打击报复村干及举报人员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除赔偿损失外,交政法部门处理。
5.严禁群众斗殴,寻衅滋事,违者除要赔偿一切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6.按时完成缴交公粮、购粮任务。管好土地,不准丢荒,如果丢荒按政策收取荒芜费,每亩地交30~50元,田交50~80元。
7.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
8.按时缴交各种经济承包合同款和土地承包费,不拖欠,不转交,过时不交,要交滞纳金。
9.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自觉做到一环二扎,坚决堵住计划外生育,如有违犯,按计生政策处理。
以上村规民约,希望全体党员、村队干部、全体村民互相监督,遵守执行。
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北角村村规民约
为维护本村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村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特制定如下公约: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集体,遵纪守法,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做文明的村民。
二、强化治安管理工作,对检举坏人坏事者给予保护,为坏人坏事提供方便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准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放牛、马糟蹋农作物,违者处以损失两倍以上罚款。
四、封山育林,严禁乱砍伐;严禁哄抢和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产。
五、严禁阻挠各级干部执行公务,对挑起事端或无理取闹者,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强占公共场所和破坏交通道路者,坚决依照《土地管理条例》处理。
七、对破坏人畜饮水及水利设施者,坚决按照国家《水法》从严处理。
八、讲究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清洁。
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立村村规民约
为了保障我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快我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步伐,根据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各居民要注意外来流动人员的动向,如有可疑行为,要立刻报告村民小组长。
三、各户要做好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发生,如有火灾发生,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火灾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负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调戏妇女,严禁参加赌博,对聚赌藏赌或参赌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如有盗匪案件发生,各户要立即出动,接本屯预先约定的信号集中,听从村民小组长的指挥。
六、遵守纪律,不准偷砍国家集体或个人材木,违者强令退还并给予罚款。如偷砍材木,株直径在五寸以上的罚款30~100元,五寸以下的罚款10元。不准在后龙山和封山育林境内开荒,放石炮砍柴草,违者除按实际损失赔偿外,还要给50~100元的经济处罚。不准乱放牛、马、猪等畜类和其他家禽糟蹋别人青苗,违者要赔偿损失。不准拦水坝或用药毒鱼,违者除赔偿损失外,为首罚款20元,参与者罚款10元,对不听劝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或法律责任。
七、不准打架斗殴,当发生纠纷时,家庭或者邻里间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
八、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算(相)面,不看、听、传迷信和淫秽书刊、音像。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机索取财物。
九、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十、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十一、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十二、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十三、服从村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十四、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400斤口粮,200元零花钱,两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负担或承担费用。
十五、父母、继父继母承担未成年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十六、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板纳村村规民约
为了保障我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加快我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步伐,根据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各居民要注意外来流动人员的动向,如有可疑行为,要立刻报告村民小组长。
三、各户要做好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发生,如有火灾发生,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火灾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负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调戏妇女,严禁参加赌博,对聚赌藏赌或参赌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如有盗匪案件发生,各户要立即出动,接本屯预先约定的信号集中,听从村民小组长的指挥。
六、遵守纪律,不准偷砍国家集体或个人材木,违者强令退还并给予罚款。如偷砍材木,株直径在五寸以上的罚款30~100元,五寸以下的罚款10元。不准在后龙山和封山育林境内开荒,放石炮砍柴草,违者除按实际损失赔偿外,还要给50~100元的经济处罚。不准乱放牛、马、猪等畜类和其他家禽糟蹋别人青苗,违者要赔偿损失。不准用拦水坝和用药毒鱼,违者除赔偿损失外,为首罚款20元,参与者罚款10元,对不听劝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或法律责任。
七、不准打架斗殴,当发生纠纷时,家庭或者邻里间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
八、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算(相)面,不看、听、传迷信和淫秽书刊、音像。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机索取财物。
九、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十、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十一、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十二、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十三、服从村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十四、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400斤口粮,200元零花钱,两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负担或承担费用。
十五、父母、继父继母承担未成年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十六、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果地屯村规民约
为了保障我屯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根据我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屯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
4.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捡拾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后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5.如有盗窃和火灾发生,各户须按本村信号集中,听从村民小组领导指挥。有序进行围捕和灭火。
6.不准偷伐国家、集体、个人林木,违者强令赔退并罚款,如偷砍株直径5寸以上罚款伍拾元,5寸以下罚款拾元。
7.不准乱放牛、马、猪、羊等家畜,违者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不准在后龙山开荒、放石炮、砍柴草,违者罚款贰拾元;不准私自拦坝围水和用药毒鱼,违者赔偿损失外,为首者罚款贰拾元,参与者罚款拾元。
8、严禁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排安装用水用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9.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留和临时居住的应向村屯治保人员汇报办理临时手续。
10.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除以上有规定的以外,按如下办法处理:
(1)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的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外,酌情罚款。
二、村风民约
1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12.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13.搞好公共卫生、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
14.服从村乡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15.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情节较重的加以罚款。
三.相邻关系
16.村民之间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17.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18.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要严格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按村、乡规划执行,不得有损整体规则和四邻利益。
19.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员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20.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造成伤害的要负经济责任,并给予罚款。
四、婚姻家庭
21.村民要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的新家庭。
22.婚姻大事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婚姻,干涉婚姻,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23.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24.夫妻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25.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
26.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27.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岜团村村规民约
为了确保农林生产的全面发展,保证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促进我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特制定村规民约,要求每个村民都必须遵守执行,违者按本规定处理。
一、农林方面
1.村有林、联营林场、村民自留山林木,盗伐一根罚款30元至500元,松木每根罚款15至200元。
2.白果树种在私人自留地,以后挂果按百分比分成,有意毁坏白果树每株罚款50~100元。
3.盗砍楠竹无论大小,每根罚款10元,竹笋每个5元。
4.乱砍他人桐子、茶子树、茶叶树、果树每株罚款10元至100元。
5.牛、羊、猪毁坏庄稼,除赔偿损失,每次罚款20元。
6.失火烧山(包括松、杉、桐茶、竹、薪炭等林)除赔偿损失每亩罚款20元。
7.乱进他人茶地偷茶子、桐子、茶叶,每次罚款20元,退回原物。
8.乱进他人茶地砍生柴,每次罚款10元。
二、农业方面
1.社员灌溉用水按各屯、各条水利规定的分水管理制度执行,如发现堵塞他人水利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50元。
2.农户承包的责任田,水利经过,及其他用户的水源在干旱季节,不准排水、塞水,如因两次造成他人农田干旱减产要负赔偿责任。
3.乱进他人责任田、鱼塘偷鱼者,每次罚款20~200元,鱼要退还。
4.偷他人稻谷,退回稻谷,罚款50元。
5.鸡、鸭、鹅进他人责任田毁坏稻谷、吃鱼仔,赔偿损失,每只罚款2元。
三、社会治安
1.严禁聚众赌博。如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头、赌棍的均罚款200元,参赌者罚款20元,赌场随身带有的钱全部没收归公。
2.严禁在河道炸鱼、电鱼、毒鱼。炸鱼、电鱼每次罚款30元,毒鱼罚款200元,电他人责任田鱼,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元。
3.除赔偿外,盗窃耕牛每次罚款500元,猪200元,羊100元,狗50元,鸡、鸭、鹅每只20元。
4.乱进他人房屋盗窃金、布匹等物资每次罚款50~300元,退回原物。
5.偷他人桃、李、瓜、柑等水果按造价赔偿,每次罚款10元。
6.盗窃公共财物,如木板、木条、瓦片等物资,退回原物,每次罚款20元。
7.谎报语言,惊动村民罚款100~500元。
8.家庭用火不慎,造成炉火或电火引起火警,每次罚款200~500元。
四、文物保护方面
1.不准在旅游景区乱挖土、搞新菜园、攀压、砍伐风景林木、影响绿化,违反者罚款30~200元。
2.村有鱼塘、戏台、鼓楼等活动场所,不准侵占而起屋,违者罚款200~500元,房屋照样搬迁。
3.不准进村前、寨后的绿化点砍生柴、烧炭,违者罚款30元。
4.过村的钢管、水阀、消防栓不准敲打,故意造成毁坏,照价赔偿,当天修好,并罚款20~50元。
5.不准在大桥随意乱跑、乱串、踩瓦、玩自行车和在桥底大小便,违者罚款20~50元。
6.不准放浪猪,违者罚款10元,二次20元,以此类推。
7.各户门前屋后要讲究清洁卫生,违者罚款。
8.不准在桥头倒垃圾,违者罚款。
9.谎报语言,制造、煽动他人闹不团结,爱造事,需要到村部解决,每人先交50元调解费,赢者退回,违者做调解费交工。
岜团村民委
2005年10月1日
广西扶绥县龙头乡那贵村将军屯村规民约
天灵地异 国泰民安
一、禁止在学校会场、村庄山脉附近乱接乱倒垃圾,需按规定使用水井,违者罚款千元。
二、偷他人柴山、竹林、竹笋、果类或其他作物,按每根(个)罚款千元。
三、1.偷一根杉木,按物作价赔偿外,加三倍以上的赔金。
2.偷一切家具、电用机器等,处予五百元罚款。
四、乱放家禽,家禽毁坏他人庄稼,(被)打死即不免责,除由该户按本规赔偿外,加罚一百元。
五、偷鸡摸狗者,除按价赔偿外,加罚二百元。
六、凡参赌者,给予每人罚款一百元,提供赌场、赌具各罚款二百元。
七、破坏他人婚姻,男女嫖娼,各罚款一千五百元。
八、对检举违法者奖给罚金50%,对检举(者)和执行者如有报复行为要加倍从重处罚。
九、凡违反第二、三、五、七、九、十二条规定罚款外,加罚办理猪肉酒米各十斤,土鸡二斤以上酒席一桌。
十、凡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除没收外加罚十元。
十一、执法者如有不按本条例执行罚款二百元,执法者违法加倍处罚。
将军屯全体村民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立
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腊全村村规民约
为规范我村村民行为,净化社会风气,打击一切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村民委研究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望各小组、各农户共同遵守执行。
一、对偷盗行为的处罚:凡偷盗行为除退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未构成法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条款处罚:
1.凡偷牛盗马每人每次罚款1500元,另并负责每人每天找牛、马10元的误工费。
2.凡偷狗、羊10斤以下罚款100元,10斤以上罚款200元。
3.凡偷家禽如鸡、鸭、鹅以个数论处,(偷盗者)15岁以下每只每次罚款30元,15岁以上每只每次罚款60元。
4.凡盗窃农作物,如粮食类、蔬菜、各种瓜果,除退赃赔偿损失外,15岁以下每人每次罚款50元,15岁以上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5.在封山县林区域或他人自留山偷砍干柴按每担罚款10元,偷砍生柴、生木条、豆秆按每根罚款10元。
6.规定星期六、星期天到自留山砍柴,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元。
7.凡盗伐集体或个人木材,如杉木每株4米长尾径有6公分(厘米)以上12公分以下按每株罚款100元,如尾径有12公分到18公分以下的每株罚款200元,4米、尾径有18公分以上每株罚款500元,棺木每株罚款2000元,偷砍松木直径20公分以下罚款50元,直径20公分以上罚款100元。
8.不准在封山县育林区或未开发的地区乱开荒、种地,如有违者按面积每分地罚款15元,并收回归公。
二、对妨碍社会治安、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物行为的按下列条款处罚。
1.集众闹事打架斗殴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者,除赔礼道歉,并负责医药、护理、营养和每天误工费外,每人每次罚款50元。
2.破坏公共财物,如学校、古楼、戏台及村委会、自来水等设施除照价赔偿后,另罚款50元。
3.发现易燃物品存放在家中,或不安全的烟囱,在限期内本人如不搬走或另做处理,每起每次罚款15元。
4.谁家发生火警不论大人小孩,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如火灾烧及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400元。
5.如发生山火,在家者知情者不去救火,每人每次罚款10元。
6.对发生山火者的处罚,5亩以下罚款100元,5亩至10亩罚款300元,另并负责毁一栽三包活,负责上山扑灭救火所受伤人员医药、护埋、营养费和抚恤费,10亩以上交法律机关处理。
三、对打击报复,侵犯人身权利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按以下条款处罚:
1.凡对举报(者)、村组干部、执约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赂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罚款300元。
2.霸占水源或乱挖他人田埂,乱放他人田水,每人每次罚款20元,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有意在他人房前屋后投放毒剂,使他人禽畜死亡的,除赔偿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4.乱放牛、马、猪、羊进入别人农田、菜地、果园、幼林地,损坏、损失别人庄稼、果木的,除赔偿损失外,每头每次罚款30元。
5.鸡、鸭、鹅进入秧田、成熟稻田损坏的,要赔偿,每只每次罚款20元,另可打死,负责他人秧苗。
6.不许偷电照明,用电在他人田间打鱼,用毒剂药品投入他人田里造成死鱼,乱进他人田里捉鱼等,违者除赃(没收赃物)外,每人每次罚款150元至200元。
四、其他
1.男女双方在订婚阶段(法律不承认的)因关系有变化或其他原因,致使双方不能成亲的,如女方变心赔偿男方每年一千元礼金,如男方嫌弃女方按每年200元赔偿给女方,并退回嫁妆。
2.男女双方不按政策规定,无证生育的,头胎罚款500元,第二胎罚款800元,二孩生育间隔不到4年的罚款400元;女方不能按时参加检查的,罚款100元;不送小孩接受预防疫苗接种的罚款50元;无故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罚款300元。
3.利用女色骗取钱财的罚款200元,拐卖妇女儿童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腊全村民委员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日
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腊水村村规民约
(2005年4月20日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第二次村民大会通过)
为规范我村村民行为,净化社会风气,打击一切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村自治管理目标,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确保村级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特制定本村规民约,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第一章 计划生育管理
1.不足法定婚龄擅自结婚,除责令双方分居或采取避孕措施外,每人给予200元处罚。
2.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给予双方各500元处罚。
3.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第二孩给予夫妇双方1000元处罚。
4.超生一胎,给予夫妻双方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5.不按时参加妇检,一次处以50元罚款。两次不参加妇检的,视为计划外怀孕,按计划外怀孕处以200元罚款。
6.外出打工的人员,必须与村委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已婚育龄夫妇定期做妇检并寄回妇检证明,一年四次妇检,如逾期不作妇检并寄回妇检证明的,少一次妇检处罚500元,少二次妇检视为计划外怀孕,按计划外怀孕者处罚200元。
7.生育一孩和生育二孩夫妇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觉落实计生手术措施,不按期落实相关手术,处罚200元。
8.非当婚姻或非法接养小孩的夫妇,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按计划外生育进行处罚。
9.支持、包庇、隐蔽亲属好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发现一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对已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不能提供有效死亡证明而要求再生育的,一律不安排生育计划。如强行超怀或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进行处罚。
11.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处罚情况及计划生育财政收支情况等。
12.违约金的收取设专户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公益事业,提50%作为独生子女、儿女结扎户奖励金。
13.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14.凡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由计划生育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提交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执行。
第二章 教育管理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龄在7~15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和责任护送子女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不履行责任的父母或监护人,除责令其护送子女按时返校就读外,并处以200元/次罚款。
2.凡年龄在15~50周岁的文盲,必须参加镇村开办的扫盲班和农民技术学校学习,对无故不参加扫盲学习的,每人每晚处以5元的罚款。
3.本村内,在校就读学生凡参加统考,获全镇同年级总分第一,一次性给予50元/人,单科第一,给予10元/人的奖励,凡考取本科以上院校的学生,一次性奖励200元/人。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凡偷牛盗马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并负责每人每天找牛、马10元的误工费。
2.凡偷狗、羊10斤以下罚款100元,10斤以上罚款200元。
3.凡偷家禽如鸡、鸭、鹅以个数论处,(偷盗者)14岁以下每只每次罚款30元,14岁以上每次罚款60元。
4.凡盗窃农作物,如蔬菜、各种瓜果,除退赃赔偿外,每人每次罚款50元,15岁以上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按50%奖励举报人,如谎报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5.凡打架斗殴或煽动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者,除赔礼道歉,并负责医药、护理、营养和每天误工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章 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
1.在封山育林区域或他人自留山偷砍干柴按每次罚款100元,偷砍生柴、生木条、豆秆按每根罚款50元。
2.在林区的田、地周围的树木不得损坏,如有违反者按每根树的大小罚款50~100元。
3.凡偷伐集体或个人木材,如杉木每株4米长尾径有6公分(厘米)以上12公分以下按每株罚款200元,如尾径有12公分到18公分以下的每株罚款400元,4米尾径有18公分以上每株罚款1000元,棺木每株罚款4000元,偷砍松木直径20公分以下罚款100元,直径20公分以上罚款200元。
4.不准在封山育林区或未开发的地区乱开荒、种地,如有违者按面积每亩罚款1500元,并收回归公。
5.凡是开采石场的,必须通过村民委批准,办好手续后才能允许开采,违者罚款500元,炸倒、毁坏的树木由村处理,并按树的大小罚款,每棵50元以上。
6.破坏公私财物,如学校古楼、戏台及村委会、自来水等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并处罚50元。
7.发现易燃物品存放家中,或不安全的烟炊,在限期内不进行整改和消除隐患的,每起每次罚款50元。
8.村民家中发生火警的不论大人小孩,每人每次罚款“三个一百二”。
9.如发生山火时,在家的村民不积极上山施救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0.对发生山火者的处罚,5亩以下罚款100元,5亩至10亩罚款300元,另并负责毁一栽三包活,上山扑灭人员受伤的医药、护理、营养费和抚恤费,由肇事者负责。
11.柴草进寨,乱堆乱放,乱接电源线路,在寨内用明火烧柴或垃圾的,每次罚款20元。
12.凡对举报(者)、村组干部、执约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严重,每人每次罚款300~600元。
13.霸占水源或乱挖他人田埂,乱放他人田水,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4.有意在他人房前房后投放毒剂,使他人禽畜死亡的,除赔偿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15.乱放牛、马、猪、羊进入别人农田、菜地、果园、幼林地,损坏别人庄稼、果木的,除赔偿外,每头每次罚款50元。
16.鸡、鸭、鹅进入秧田、成熟稻田损坏的,要赔偿,每只每次罚款20元。
17.不许偷电照明。用电在他人田间打鱼,用毒剂药品投入他人田里造死鱼,乱进他人田里捉鱼照鱼等,除没收赃物外,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章 其它
1.利用色情骗取钱财的罚款200元,拐卖妇女儿童的,每人每次罚款5000元。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凡是吵架争议的双方需要村里调解的,其误工费由吵架双方负责,误工费按每人每天20元支付。
3.本村规民约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畴内的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合约式补充,不代替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4.条款的执行由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各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5.村规民约的条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6.本村规民约条款修改和补充、删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本村规民约从2005年4月20日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腊水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