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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继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再次系统提出和突出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在目前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城乡土地市场发展不均衡、不统一的现实状况下,通过修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从而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让城市和集体的建设用地在同一个市场上交易,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是规范完善土地市场的需要。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助于破除城乡二元制结构,以规范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缩小城乡经济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低效、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服务于城乡各项建设,进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缓解土地需求的压力;能够提高建设用地效益,增加农民和集体收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紧张,使房地产价格逐步趋于理性,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