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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改革
于永龙[1]
【摘要】中国的农村土地长期以来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历经变革,形成了现行的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农村村民宅基地制度和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这种用益物权体系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条件下,有进行进一步变革的必要。需要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引下,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建立更加科学的用益物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和广大农村村民的权益。
【关键词】土地集体所有 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 农村建设用地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公报中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2]根据这些公报内容,在中国未来较长的一个时期中,涉及农村的体制和机制改革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其中必然涉及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相关制度的变革,本文试在回顾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史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的用益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变革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