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0 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杨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为了赚取广告费,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为商家群发商业广告。2014年12月以来,其租用一辆轿车,将“伪基站”设备设置在车内,利用“伪基站”在罗山县城人员密集的区域内先后为罗山县甲蛋糕房、乙小区、丙商场等商家发送商业广告。2014年12月30日,其用“伪基站”设备在罗山县城区人员密集的罗山县中医院附近为丙商场等商家发送商业广告。当日上午9时,信阳市移动公司向信阳市公安局报案称罗山县有人利用伪基站发送商业广告短信。信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出警至罗山县城。当日下午16时许,侦查人员侦查到杨某租用的停放在罗山县中医院门口轿车顶上放置的“伪基站”的外漏天线,即对该车进行检查,查获了正在利用该“伪基站”群发商业广告的杨某及“伪基站”设备,并提取了该“伪基站”电脑后台的数据。被告人杨某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伪基站”设备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阳无线电管理局鉴定,检测结论为:在移动通讯GSM900MHZ范围内,可干扰移动通信。经信阳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行为的笔记本电脑进行勘察,从电脑中发送短信的软件上提取的移动用户的IMSI数量为104183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网络工程部对移动公司监控后台的监控报告显示:杨某使用的“伪基站”自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在罗山县城人员密集区域活动,经“伪基站”监控平台统计,该“伪基站”活动期间(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其影响范围内共检测到异常位置更新76071次。

另查明,杨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由发射机、电脑、天线、测频手机等组成,该“伪基站”通过非法盗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MNC)频率等资源,伪装成移动基站,在非法作业点,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迫用户终端驻留在“伪基站”信号中并向终端发送垃圾短信。其工作特点是先阻断信号后发送垃圾短信。

【案件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还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向“伪基站”影响范围内的移动用户发送短信,造成一万户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案扣押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发射机一台、电脑一台、天线一根和用于测移动信号频点的NOKIA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被告人杨某对非法使用“伪基站”可能对周围手机用户造成的影响是明知的。杨某为获取不法利益,通过与多个商家联系,利用伪基站群发促销短信,占用了移动公司的频点,影响到其他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杨某明知使用“伪基站”发送促销短信是违法的,也明知该行为会破坏正常的通讯秩序,导致用户脱网,其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持一种无所谓、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系间接故意。

其次,杨某的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据统计,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向“伪基站”影响范围内的移动用户发送短信,造成一万户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因此,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从罪数形态上看,杨某为多家商店做广告宣传,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短信广告,不仅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的正常秩序,还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对杨某的行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因此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伪基站”的行为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标准,就应当依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危害结果有量的要求,如果受垃圾短信影响的人数、通话中断时间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则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写人: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