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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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适用

对《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前一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的是投保人应该告知哪些内容,本条解释主要规定的是投保人应该对什么范围的有关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信息进行告知。对本条解释的正确理解,主要涉及对投保人告知方式的正确认识。

(一)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作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告知义务是保险业合理运行的前提,也是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及确定保险费率的必经路径,它的履行决定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关于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义务主体、立法目的等,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二)告知的方式

关于告知的方式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自动申告主义”,一种是“书面询问主义”。前者强调无论保险人是否进行书面询问,告知义务人都应当将与危险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隐瞒;而后者是指告知义务人所负担的告知范围仅仅局限于保险人书面询问的事项,而对于保险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询问之事项,告知义务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询问的具体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理解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均可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因为口头形式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般认为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宜。

“自动申告主义”多适用于保险法发展的早期,尤其适用于初始的海上保险领域。当时保险人的经营手段尚不完备,通讯设施技术完全无法与今天匹敌,加之对于风险类型、重要事实等相关问题还缺乏系统性的认识,因而必然需要投保人主动披露所有相关信息,而不管保险人是否进行主动的询问。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与成熟,“书面询问主义”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将告知方式确立为“书面询问主义”,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也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投保人填写由保险公司设计和制作的询问单据,投保人只要针对询问单据上所列事项如实填写,一般就可以认为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我国保险法采取询问告知主义的主要理由

我国法律之所以采用询问告知主义,主要是因为其更有利于平衡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因为其更契合危险测定与分配原则。具体来讲:

1.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更有能力估量和测定风险的水平,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可以使保险人根据实际的情况设计询问项目,更好地评估危险。一方面是因为技术的进步使保险人对于风险有了更加可靠的估量,另一方面保险业经营与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使得保险人对核保流程的改造更加合理和科学,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格式化的投保单将一般重要信息予以归纳,从而确保保险标的信息的全面性,提高保险人的工作效率。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缺乏风险评估所需的技术和能力,难以判断哪些事实具有重要性,会影响到保险人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如果强行要求投保人一方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事实也需要如实告知,将使得投保人一方承担无法负担的义务,也将事实上使得保险人可以动辄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严重有违诚信原则。

3.事实证明,询问告知主义在实际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1]

(四)对《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1.有哪些事实是重要事实?《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换句话说,只有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不是只要保险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都有合同解除权,而必须是投保人被询问后未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评估风险的。那么,实践中哪些是所谓询问的重要事实呢?一般来说,重要事实应符合两个要件:一个是由理性的保险人认定的,另一个是该事实足以影响理性的保险人评估风险。所谓理性的保险人,是指保险行业中经营同类保险产品的谨慎保险人的标准,在实践中要求保险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所谓足以影响保险人评估风险,是指该事实会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的高低产生决定性影响。

2.如何认定“概括性条款”?所谓概括性条款,是指没有具体内容,外延难以确定的条款。实践中,概括性条款一般以“其他”“除此之外”等兜底条款的形式出现。例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先列举式询问了被保险人有无一些特定的疾病,然后又以“是否有上述疾病以外的疾病”的方式继续进行询问,这里“是否有上述疾病以外的疾病”的表述就是一个典型的概括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