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总管内取结石 胆管破裂成伤残
经典案例
1999年6月11日,巢湖市的何老太在巢湖市某医院被诊断出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次日行胆囊切除手术。整个手术持续了11个多小时,术后15天,刀口突然出现通漏,不时有黄色液体外流;21天后,刀口又开始大量渗液,形成瘘道。院方告诉她,手术不太成功,答应帮她治疗,详细情况却不肯透露给她。见医院态度较好,何老太没多想,术后一年,该院又给她做了肠修补术,但病情改观不大。经南京、合肥等地的大医院检查,确诊是术后空肠——腹壁切口瘘,肝部脓肿。何老太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1年6月25日,巢湖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认定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
事后,何老太才知医生在做胆囊切除手术时,发现其胆总管内有结石,即行胆总管切开取石术,造成胆总管破裂。医院虽积极补救,但已造成伤残。出院以后,何老太每隔四五天就发一次高烧,白天吃饭不香,夜晚疼痛难眠,夏天不能洗澡,并引发肝脓疡病,身心遭受了极大的痛苦。
面对3级医疗技术事故,医院表示接受,并答应赔偿一定损害费用,但在具体赔偿数目上,双方产生较大分歧,无奈之下,同年7月11日,何老太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8月6日,法院对何老太进行了伤残评定,结果为八级。
法槌定音
巢湖市中级法院随后进行了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业务不精,是造成何老太胆总管断裂的主要原因,并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医院赔付何老太68075.6元,其中精神赔偿金2万元,并继续承担她后续治疗费用。
法律解析
在本案中,医生在给何老太取胆总管内结石时,因工作疏忽、业务不精造成何老太胆总管破裂,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1条规定,应赔偿医疗费(包括续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