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简单阑尾炎 手术竟能错两次
经典案例
2009年7月26日,赵女士因腹痛到阜南县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医院失误,造成其伤口感染,形成切口疝。同年8月19日,她再次到该院进行手术治疗,但第二次手术也失败了。赵女士认为,本来是一起简单的阑尾炎手术,因为阜南县某医院的失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2011年1月,赵女士将阜南县某医院告到阜南县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法庭上,阜南县人民医院对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是按照医疗规程对原告进行治疗,是否要承担责任应依据法院的委托鉴定,请求法院核实原告诉讼请求中合法、合理的部分,按照鉴定结论判决。
2011年2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阜南县法院委托上海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阜南县某医院在对赵女士实施阑尾炎切除术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与术后切口感染致切口疝形成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参与程度拟为20%~30%;阜南县某医院在对赵女士实施腹部切口疝修补术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与术后继发切口感染致切口疝手术失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程度拟为80%~90%;赵女士当时右下腹切口疝残留医疗尚未终结,不宜进行伤残评定。
法槌定音
阜南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书确定的责任,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照鉴定书确认的过错比例,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阜南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律解析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医院的失误,竟能使一起简单的阑尾炎手术出现两次过错,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法院依法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