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腔手术留棉片 法院调解获赔偿
经典案例
家住临川区的祝女士因鼻腔干燥、鼻塞、头痛近一年,2009年9月23日,她来到抚顺市某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鼻中隔穿孔,同月26日,在该院实施鼻中隔穿孔修补术。10月4日,祝女士出院并接受医嘱口服罗红霉素、呋嘛液点鼻,但一周后,祝女士发现鼻腔炎症并未减轻,仍有疼痛,后疼痛越来越剧烈,且伴有头痛耳鸣。祝女士找到抚州市某医院,医院却说未见异常,后祝女士到当地第五医院检查时,发现其鼻腔内留有一手术棉片,鼻中隔穿孔症状仍存在。于是,祝女士找到抚州市某医院要求赔偿,医院认为无大碍,答应取出,但拒绝赔偿。2010年10月,祝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
法槌定音
临川法院医患纠纷专项审判合议庭一边按程序启动医疗事故鉴定,一边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一开始,医院仍坚持己见,认为其手术虽有疏忽,但并不是患者鼻中隔穿孔手术失败的原因,现患者鼻内棉片已清除,炎症也已消除,并未造成患者损失,不同意赔偿。几天后,鉴定结果出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其诊断行为与患者现状无关。此鉴定结论增加了法院调解工作的难度,被告固执己见,原告也不让步,并扬言要闹医,双方陷入僵局。
主审法官仍未放弃,再次做调解工作。对于祝女士,侧重诠释法律规定,强调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提出恰当诉请,不宜不切实际“要价”,原告同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适当让步。对于医方,侧重从情理上做工作,被告的医疗行为虽与患者现状无关,但被告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明显粗心大意,致使患者炎症反应延期,对患者身体、心理均有一定影响,即使患者现无实际损失,被告从情理上也应给患者一定精神补偿。经过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2010年11月,医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当场赔付祝女士3500元,祝女士放弃其他诉请。
法律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原告祝女士因患鼻中隔穿孔,在被告医院实施修补术,由于该医院医务人员的粗心大意,将一手术棉片遗留在鼻腔内,使祝女士受到了损害。被告医院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应给祝女士一定的精神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