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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康复让出院 病情反复患者亡
经典案例
胡某因患有十二指肠溃疡并幽门梗阻,在江西新余市某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术后,在胡某只是全身状况逐渐好转,但身体并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院方即安排其出院。后胡某因病情出现反复再次住院手术,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新余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只是认为患者在第一次手术后被安排出院略显仓促。胡某的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故院方存在一定的过错,2007年8月,法院判决医院担责20%,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06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胡某因患有十二指肠溃疡并幽门梗阻,在该医院手术后,身体状况逐渐好转,但在其身体并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院方即安排出院。由于该医院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出现反复,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担责20%,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06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