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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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一年让转院 延误治疗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8年,王女士因病住进了某医院,接受了长达1年的检查、治疗,但是病情却不见好转。正在焦急时,医院告诉王女士,她的病情比较严重,该院没有医治能力,建议转院治疗。“你们给我医了一年,现在喊我转院,不行!”王女士拒绝转院,同时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随后,王女士委托北京的医疗鉴定机构,对该医院诊疗不作为的行为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没有与患者就病情及时沟通,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同患者及时沟通,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10年4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2万余元。2010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医院虽然对患者王女士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由于没有及时与患者沟通,治疗时间过长,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故法院酌情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