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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诊不及时 转院导致伤者亡
经典案例
安庆市汪某因车祸先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急救,在没有及时确诊的情况下,第二天转院继续治疗,最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枞阳县和安庆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病人当时不具备转院条件,应就地手术治疗。原就诊医院对此没能及时组织会诊,对病情观察不细致但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汪某家属仍执意认为,就是因为原就诊医院对汪某未予确诊和及时治疗,从而丧失最佳治疗时机导致了汪某的身亡,对此医院应该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的死因虽经医疗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汪某系复合伤病人,医院在接诊后未及时会诊,在不具备转院的条件下,同意家属转院的要求,以致于贻误治疗时机,医院明显存在过错,故判决原就诊医院赔偿汪某家属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律解析
当伤者被送往医院急救的情况下,医院应当及时会诊立即抢救。而本案中,该医院接诊后在没有及时会诊、不具备转院的条件下,便同意其家属转院的要求,导致伤者贻误治疗时机,存在明显过错。当然其家属要求转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酌情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本案提醒:时间就是生命,万万不可大意。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