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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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血不及时 导致孕妇产后亡

经典案例

孕妇赵某于2004年3月临产并入住于被告卫生院,当晚凌晨2时分娩一女婴,婴儿状况良好,而赵某因产后大出血而死亡。2004年7月,赵某家属以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查明,被告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产妇赵某的用血量估计不足,致使输血不及时,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赵某自身体质较差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法槌定音

2005年9月1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卫生院赔偿死者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2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孕妇赵某产后大出血,医院因输血不及时,导致其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实不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血液就是生命,输血务必及时。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