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义务未履行 导致儿童脑伤残
经典案例
2006年2月26日,徐某的妻子在江苏省沭阳县某乡镇医院产下男婴。谁知好景不长,徐某夫妇发现儿子发育异常,1岁不会坐,到了2岁还不会走路。一开始家里人都以为孩子缺钙,但孩子吃什么补品都不管用,越补身体越发软,头发越来越黄,吃了鱼肉后哭得更厉害,整夜不睡。
2007年8月,徐某夫妇将儿子带到上海市儿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苯丙酮尿症。医生说,这种病属于一种先天性的遗传代谢病,病因是由于基因突变导致肝脏无法产生一种转化蛋白质的酶,使原本提供能量和营养的普通食物因为无法正常代谢,成为损坏大脑神经系统的毒药。苯丙酮尿症的患者必须终身服用特制的食品,才能减少对身体的损害。此病的预防是通过医院对新生儿进行血液筛查,最佳治疗时间为孩子出生后2至3个月,徐某儿子的病已过最佳治疗期。
儿子的“怪病”终于查出了结果,徐某夫妇既痛惜又愤懑。“医院为何不给我儿子筛查?如果进行筛查,我儿子的病绝对不会治不好的!”从上海回家后,徐某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2008年3月,沭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新生儿疾病的筛查不属医疗行为,接生医院履行的只是宣传、告知义务,对此在原告的新生儿记录中已有记载,一审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宿迁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医院赔偿徐某儿子医疗费用40%。
2009年,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徐某儿子后续医疗费5万余元,经调解由医院赔偿医疗费40%。
2011年,原告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继续赔偿徐某儿子后续治疗费用5300元和残疾赔偿金。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目前未满6周岁,尚不能评定伤残等级。为此,沭阳县法院就其医疗费用方面作出判决,被告承担40%。
2012年7月,徐某儿子已满6周岁时,原告第4次起诉到沭阳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02万余元。经鉴定,徐某儿子系因苯丙酮尿症所致的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状况属于三级伤残。
沭阳县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履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徐某儿子脑部受损的损害后果,被告虽存在过错,但原告身为监护人直至儿子出生后一年多才将其送医就诊,对患儿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的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徐某儿子所患的苯丙酮尿症系先天性疾病,故被告对徐某儿子残疾的损害后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徐某儿子医疗等费用32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务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医院没有履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