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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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少女送医院 贻误抢救致其亡

经典案例

2005年11月18日下午,原告夫妇之女李某(当年14周岁,农村户口)放学回家食用剩菜后感觉不适,姥姥罗某发觉有异,嘱其去医院看看(当天中午,李某母亲彭某食用同样的菜后发现中毒,已在医院治疗)。当晚6时左右,李某去被告医院就医时,在该院一楼大厅突然晕倒。医护人员发现后,将李某抬入抢救室。当时因值班医生不在现场,李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此后,姥姥罗某到医院探望时,发现李某一人躺在抢救室内,遂急呼救人。值班医护人员赶来后,开始抢救。1个小时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江西省公安厅检验认定李某系中毒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拖延抢救李某,违反了法定义务,与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2006年9月2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吉安县某镇医院赔偿原告彭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律解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本案中,因值班医生违反法定义务,李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食用剩饭剩菜,小心食物中毒。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