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的本是胰腺炎 被诊得了胰头癌
经典案例
2008年6月3日,46岁的魏某因身体不适到北京通州区某医院就诊治疗。6月17日,医院诊断魏某患上胰头癌。魏某说,当时大夫说这病是癌中之王,“说我最多只能再维持半年,都没必要开刀、治疗了”。此后,在医院的催促下,魏某转院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魏某说,当时他得知自己的病情后,非常绝望,开始自暴自弃。之后,他每天都胡吃海塞,这让妻子大为不满,夫妻关系一度恶化。为凑医药费,魏某还不得不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治病。最令魏某感到不安的是,正在上中专的女儿非常懂事,悄悄离家出走到中关村附近给人打工卖服装,走后才给母亲发来短信说自己“要给爸爸治病凑钱”。后来魏某夫妇把女儿劝了回来。
6月25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对魏某进行住院观察后出具疾病诊断书,确诊他为酒精性胰腺炎、胰腺假性囊肿。至此魏某才知道自己所患疾病并非癌症。为了给自己这一段黑暗的日子讨个说法,他将通州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医院返还医疗费7002.25元,赔偿交通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槌定音
北京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某医院称他们对魏某进行诊治过程中并无过错,但未能对此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9年5月,通州法院判决医院返还魏某医疗费6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律解析
诊断须谨慎,误诊应担责。本案中,被告某医院将46岁的患有胰腺炎的魏某,误诊为患了癌中之王的胰头癌,给患者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