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诊成胃穿孔 医院过错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9年5月30日晚,庐江县乐桥镇52岁的李女士因腹部疼痛不适,到镇卫生院就诊,医生查看后,建议到上一级医院检查。随后,李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到庐江县城的一家医院就诊并于当晚入住该院。经该医院诊断李女士为胃穿孔,即行“腹腔镜下腹腔探查术”,术中未发现穿孔部位,继改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胃底后壁穿孔,予以穿孔处缝合修补,并进行了腹腔冲洗术,术后给予相关辅助治疗。
出院后李女士仍感腹部疼痛。两个月后,李女士又在家人陪同下,到安徽省立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黏膜内低分化腺癌”。后来,又在安科大第一附院进行腹部肿块细胞学检查,查见可疑癌细胞。李女士不相信这样的诊断结果,于是和家人多处奔波、检查,先后在安徽省立医院、安科大第一附院多次进行检查、治疗,累计住院天数为298天,2011年9月15日李女士因治疗无效死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李女士的家人申请,司法鉴定所就庐江某医院对李女士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李女士因患胃黏膜内低分化腺癌,是疾病主要原因,即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的漏诊及不正确处置是次要原因,即间接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40%。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12年10月,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庐江该医院因医疗过错造成李女士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80056元的40%责任,即赔偿232022.4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医院在为病人的诊疗过程中,错把病人的胃癌当成胃穿孔治疗,导致病人的胃癌没有及时诊断,病情发展恶化继而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医疗人员:在医患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同时还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