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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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检查不合理 违法应退检查费

经典案例

2011年1月,80岁的黎某因冠心病住进某医院。住院期间,医院给黎某做了两次艾滋病检查,两次B超胰腺部位检查,一次梅毒检查。在该医院为黎某做的常规检查中,有14项检查之前在其他医院检查时做过。黎某认为,其作为无不良嗜好的高龄老人,医院检查艾滋病、梅毒完全没有必要,同时,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检查和检验结果互认的规定,对其重复检查和化验,给其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黎某就检查费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将其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重复检查费、化验费。

法槌定音

2013年2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医院做艾滋病、梅毒检查并无过错,但同一家医院多次做同样的检查不合理,应当返还检查费。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执业道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但同级医院检验的互认是有原则的互认,而并非一概互认,当患者的情况不符合互认原则时,应当结合患者的病情重新进行检查。艾滋病、梅毒属于有潜伏期的病症,因此黎某在其他医院做过艾滋病、梅毒检查,上述医院再次进行检查,不属于重复检查。但黎某在短期住院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两次艾滋病检查,属重复检查。同时,原告在其他医院做过癌胚抗原检测,所患疾病不是癌症,再次检查没必要,属重复检查;医院对黎某在其他医院已做过的B超胰腺部位检查是必要的复查,但第二次B超胰腺部位检查是不合理的,属重复检查。据此,法院酌情判令医院返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