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染丙肝 推定过错在医院
经典案例
2003年5月12日,马鞍山患者王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到马鞍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前及入院后的血化验各项指标均显示正常,当月16日,王某在该医院开始血透治疗,8月25日,王某在该医院的血液丙肝抗体检验报告单结论为,HCV抗体阳性,丙肝。王某所输的血液来源于血站,但法院查明,血站已按规定对献血者进行体检,并对采集血样进行检验,血液抗HCV均呈阴性,属合格。
王某认为,其肝功能一贯正常,由于医院和血站的过错致其感染丙肝,给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巨大伤害。要求二被告退还治疗费3637元,给付精神抚慰金8万元,并承担今后治疗丙肝的费用。医院方认为,作为医疗机构,根据现有的医疗技术,其已完全履行了医疗职责和义务,王某的丙肝与其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血站则辩称,其供给医院的血液合格,采血过程合法。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染上丙肝,医院过错担责。2004年11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感染丙肝”案作出判决,推定医院存在过错,退还医治丙肝支付的802.23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王某是一位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到该医院治疗的患者,入院前及入院后的血化验各项指标均显示正常,然而他住院治疗了三个月后却被检查出丙肝。院方却辩称其供给王某的血液合格,采血过程合法。那么王某是怎样被感染丙肝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故法院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输血易染疾病,采血务必慎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