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经济状况不相同 赡养责任应有别

经典案例

李某共有二子二女,李某之前主要是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由于在赡养问题上与子女出现矛盾,李某将四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并由四被告负担费用。

李某的大儿子辩称,其患有癌症,无力负担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其余三名被告称,同意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现每月收入为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200元;大儿子患鼻咽癌长达20余年,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余三个被告为退休人员,有退休金。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子女经济状况不同,履行赡养义务责任各异。大儿子身患癌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余三人有退休金作为生活保障,故对大儿子予以照顾,适当减少其负担的赡养费数额。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继续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凭票据由大儿子负担七分之一,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二;原告医疗费凭票据由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本案中,原告李某的四个子女中,由于大儿子身患癌症,且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少付赡养费,其他三个子女经济条较好,就应当多负担老人的赡养费用,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分别作出了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