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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已成立 不再赡养生父母
经典案例
李某某出生后不久便被父母丢弃在一家孤儿院门口,后李某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她。在养父母的关心下,李某某大学毕业找到了一份好工作,生活十分幸福美满。然而,就在此时,李某某的亲生父母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她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将李某某告上了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而消除,遂驳回了李某某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的李某某与李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后,已重新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对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某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