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收养女 离异应付抚养费
经典案例
薛某(女)与许某(男)于2008年4月结婚,婚后为生计外出打工,一直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经县民政局批准两人收养一5岁女孩小薇为养女,收养后交由许某父母照料生活。因两人均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且夫妻间常为琐事闹矛盾,加之无亲生子女,双方均认为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和好无望。2014年5月,双方到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小薇随许某生活。之后许某因找薛某讨要养女抚养费遭拒。许某诉称2014年5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随其生活,因疏忽未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薛某支付养女抚养费,但养女是与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有合法收养手续,当时薛某也表示同意收养,依法需承担并给付养女的抚养费。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民政部门共同依法收养女孩小薇,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与女孩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不因为双方离婚而解除。薛某应对养女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直至养女成年独立生活时止。许某要薛某给付养女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5 年3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养母薛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养女小薇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36条规定,父母与女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许某与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民政部门共同依法收养女孩小薇,其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许某与薛某虽然离了婚,但离异双方对养女小薇仍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养母薛某每月给付养女小薇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6条、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