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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儿索要抚养费 老父被判按月给
经典案例
37岁的李某,以其智力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为由,向73岁的父亲李某某索要生活费。2001年7月16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李某颁发了智力残疾证,属三级残疾。2003年3月12日,某研究所离休干部李某某与妻离婚,李某随母生活。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每月付给生活费5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属残疾人,随母生活,经济困难,父亲有能力应付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某表示,愿意按其经济能力每月给付其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某自2004年5月始,每月1日给付李某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37岁的李某是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随母生活,经济困难。其父李某某系离休干部,经济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故法院依法对被告李某某作出了每月支付残儿200元抚养费的调解。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