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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逗猴被咬伤 猴园赔偿二万元
经典案例
2003年8月28日,原告的父亲带领原告男童小博(化名)在某野生猴园游玩时,原告在踏上一处游人与猴子之间的隔离挡墙,跃上跳板喂食过程中,用脚去引逗猴子而被猴子咬伤。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猴园入口虽然设了游园须知,并在隔离挡墙上喷涂了警示语,但其未能采取切实防范措施以避免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发生危险,且所散发的宣传单中,含有的内容足以误导游客,故猴园应对本起伤害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博违反园内各项须知和警示语等规定,在喂猴子食物时用脚引逗猴子,其监护人又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某管委会作为某风景区的管理者,对风景区的旅游景点疏于管理,故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8月26日,法院对某猴园猴子伤人案作出判决,受伤男童共计获赔2万余元。对于原告所要求的1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原告违反园内各项须知和警示语等规定,在喂猴子食物时用脚引逗猴子而被猴子咬伤,其监护人又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当对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次要责任。猴园之所以负主要责任,是因为其未能采取切实防范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被猴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1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