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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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儿童喝白酒 过量险些丧了命

经典案例

2006年9月4日,7岁的王某随父亲到李某家玩。中午吃饭时,李某逗王某喝下了3两白酒。当晚9时许,王某酒性发作,大量呕吐,不省人事,其父母将他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但经全力抢救最终脱险。事后,王某父母多次索赔无果,无奈之下将李某推上被告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诱劝儿童过量喝白酒,致其人身损害,虽非故意,但他明知原告年幼,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应当预见到诱劝儿童过量喝酒的严重性,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2 月25日,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50元。

法律解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本案中的被告李某,明知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较差,且不仅不制止其饮酒,反而引诱其喝了大量白酒,竟然致其险些丧命,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当然,其原告的父亲也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119条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