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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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鱼丸噎死幼童 好心邻居担主责

经典案例

2001年2月,小张夫妇因平日繁忙,经常将儿子托付给在城关摆固定水果摊的外婆陈某看护。2002年10月22日,平日里一同摆水果摊且与陈某关系较好的夏某见在水果摊旁玩耍的小张的儿子着实可爱,便将其抱去附近的一流动鱼丸摊点买东西吃,陈某看见后并未拦阻。之后,夏某在给小男孩买了一串鱼丸后,便将其脸朝后往回抱,当走到水果摊旁时,随之看到男孩脸色发紫,陈某遂和家人将噎着鱼丸的小孩送往市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夏某虽基于一种善良的动机,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孩赠食鱼丸,但正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尽职看护男孩进食,对此可能导致男孩窒息死亡的后果不能预见,这一行为过程本身存在过错,且与男孩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该案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各方的过错程度,作出被告夏某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判决被告夏某向原告张某夫妇赔偿4.31万元。

法律解析

好心办错事也是常见的,但由于疏忽大意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案中被告夏某怀着善良的动机给邻居家的小孩赠食鱼丸时,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尽职看护而导致孩子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公民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案件虽然解决,可一个鱼丸噎死一个幼童的教训是人们应当永远吸取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