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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骑车撞伤人 离异父母都担责
经典案例
2014年8月,13岁的袁某驾驶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腰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多次与袁某的父亲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袁某及其父亲袁某某、母亲张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庭审中,张某主张其自2006年即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袁某归袁某某抚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袁某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某受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张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后“孩子由袁某某抚养,张某不拿抚养费”。但实际上,袁某一直随其母亲张某在县城共同生活。再者,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仍由其父母共同行使。2015年5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刘某损失共计8万余元。法官介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未成年人袁某驾驶电动车致被害人刘某十级伤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其父母予以赔偿。袁某的父母虽然离异,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8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33条,《婚姻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