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生完全法律指南:双色图文版(增订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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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不容忽视

离婚之不幸在于夫妻二人不能携手到老,离婚之不幸又在于家庭的破裂,而对于子女来说这种不幸的感觉会来的尤为真切。父母离婚大多会给孩子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这种阴影对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他们的一生。所以关于离婚子女的教育、抚养问题便为社会所特别重视,法律对这些问题也作出了最利于子女的规定。前文已经说过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这里就只说一下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的法律规定。

18.谁有权抚养子女?

一般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有争议起诉的,一般应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但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随父生活:即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抚养权是可以因情况变化而发生变更的。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即《意见》第16条规定的:(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可见,法律是处处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的。

父母无权利以子女变更姓氏为由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如果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因此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9.抚养费应如何支付?

·案例回放

小强的父母在小强四岁时离婚,小强跟着母亲生活,小强父亲也没有支付抚养费。因母亲没有工作,二人生活很清贫,尤其是在小强上学以后家里开支增加,母亲无奈找到小强父亲要求其分担小强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但小强父亲以离婚后孩子已经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小强母亲无奈起诉。

有的人认为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与子女没什么关系了,这种想法是绝对错误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强父亲应当给付小强生活费和教育费,并直到小强成年。这期间如果发生了一些客观的变化,例如物价上涨、小强生病住院等使开支增加的,小强或者母亲还可以再要求小强父亲增加抚养费,这一点法律是支持的。

那么是不是只要子女年满十八岁,父或母一方就不必负担抚育费了呢?《意见》第12条规定,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另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0.小林打伤人,父赔还是母赔?

·案例回放

小林今年十岁,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下岗,父亲每月付给300元抚养费。一天小林在学校踢球将乙同学踢伤,乙同学共花去医疗费用近4万元。这笔钱小林母亲无力偿付,其父亲是否有责任赔偿呢?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赔偿负有责任,这里父母是小林的监护人,即使离婚也是如此。所以,小林的父母都有责任赔偿乙同学的医药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1.离婚后,可否探视子女?

作为孩子的父母,想见到自己的子女是人之常情,法律当然要照顾人之常情。对此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要说明的是,法律也是出于保护离婚子女的目的所以才规定中止探望权的。

最后,笔者要说的是:孩子往大一点说是祖国的未来,往小一点说是父母的希望,为了您孩子的健康成长、幸福生活,在您不幸离婚的时候,请尽量为孩子的未来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