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落地的法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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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九

第九个误区是错误地以单个PPP项目的财政支出没有超过年度预算的10%作为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依据。

此种误区,具体错误如下:

第一,不是简单测算单个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而是测算迄今为止该PPP项目本级财政中已经实施的所有PPP项目的比重。当然,如果该PPP项目是本级财政的第一个PPP项目,仅测算这一个还无可厚非;但如果本级财政区域内,已经实施了部分PPP项目,则不然。对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不是简单测算某一年度的财政承受没有超过规定的比重,而是应测算在政府承担支付责任的所有年度内所有实施的PPP项目汇总后均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第三,不是没有超过年度预算,而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又分为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的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中,其是不能超过每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的10%。对此,需要予以牢记,具体可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