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行挂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介机构之间的分工存在错位
新三板对券商、律师和会计师这三家中介机构之间的分工,沿袭了主板的思路,由券商统领其他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起草公开转让说明书,并负责推荐,律师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负责出具审计报告。虽然不再要求券商的主办人员、签字人员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但却可能导致券商的主办人员、签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时难以担当起“中介机构领导角色”。
这样的分工存在着与主板对三家中介机构之间的分工同样的错位现象:券商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了复核律师和会计师的工作之上,券商要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挖人”来从事这样的工作。有关规则也要求主办券商对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对会计师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造成了工作的重复劳动。业内有种虽不十分贴切严谨但也不无道理的说法是:券商把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行业分析拿来,拼凑在一起,然后加上固定模板和千篇一律的风险提示,就是一份《公开转让说明书》了。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券商没有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市场上,放在发行融资、销售上,放在投资者沟通上,放在做市业务上,而是在通过券商牌照的“租金”来收费,通过复核律师和会计师的工作的“体力劳动”来收费。这种中介机构职能分工错位不利于新三板融资功能的提升。从这个角度来讲,应允许各地四板与新三板竞争,从而倒逼有关新三板的改革。[1]因为各地四板面临的竞争压力最大,几乎没有“权力租金”的空间。
(二)证监会核准程序存在“形式主义”
新三板现在的挂牌程序上设计了“中国证监会接收和受理材料并出具核准文件”程序。这主要是因为《证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如果没有证监会的所谓“核准”,就违反了《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需要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文件”,以确保挂牌公司股份对外公开转让的合法性。
但实际上,中国证监会“受理材料”但并不进行任何审查。只要通过了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中国证监会就会“出具核准文件”,予以放行,“行政许可”其股票公开转让。换言之,这一程序仅仅是为了维护《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权威。但为了维护这一权威却付出了“形式主义”的代价。
(三)未建立畅通的业内沟通渠道
在美国注册制下,注册部门(美国证监会)有公开咨询电话,随时回答业内人士的问题。在具体项目的审核过程中,除了通过正式的意见函、回复函形式沟通外,注册部门(美国证监会)审核官员也愿意同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沟通,回答具体问题。如果能够电话沟通解决问题,一定不需要去注册部门(美国证监会)拜会审核员,不需要当面开会讨论。同时,注册部门(美国证监会)定期发布电话答复汇编,以此指导业内实践。注册部门(美国证监会)网站还公布了不少“常见问题”及答复(Q&A),针对一些经常问到的具体技术问题,以简洁的方式给出答复。[2]
与美国注册部门(美国证监会)相比,我国股转系统公司挂牌部门由于在审核理念上对注册制的理解和实施更为彻底,不作实质判断,只作形式审查,因此,不会回答所谓的“实质问题”,因此,挂牌部门的咨询热线电话没有开通,也就没有所谓的“答复汇编”。但中介机构难免会有些非实质性的,以及程序方面的疑问,因此还是有必要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的。此外,股转系统公司公布了一些问题解答,但比较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