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世纪中国法制的发展演变,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历史进程。虽然这个进程迂回曲折、跌宕起伏,充满了矛盾与斗争、前进与倒退,但却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前进的历史必然性运动。从20世纪初开始的清末修律,使中国法制的发展离开了传统的轨道,标志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这个过程不仅有着连续性,而且不断地深化。辛亥革命以后革命民主派提出的以法律约束权力并为之而进行的护法斗争,反映了近代法统观念的确立,也体现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追求。北洋政府时期,虽然处于军阀割据之势,但经过清末司法改革所建立起来的司法机关体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独立司法的职能。北洋政府大理院判例的价值,说明了这一点。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的最初十年,在沿袭清末以来广泛吸收世界立法新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六法体系的架构。1949年以后,经过摧毁旧法统、创建新法制的艰难历程,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和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显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一步深化。而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则体现了百年中国法制发展的大趋势和必然结果。
自19世纪中叶中国闭关锁国的门户被迫打开后,中国不可能再置身于世界之外,它的存在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的一部分。早在清末修律以前,中国的有识之士已经开始探索改革中国法制的出路。
鸦片战争发生前夜,清朝统治者坚守祖宗成法,顽固地抵制任何改革的言论与行动,以致严重落后于时代的专制主义的法制不仅桎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锢蔽着人们的思想、束缚着人们的行动。开明的官僚士大夫如龚自珍、魏源、徐继畲、包世臣等人,在著述中表达了改革清朝法制的呼声和对于西方民主与法治的朦胧的赞美。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使当时眼界初开的中国人看到了中西之间的差距,有识之士提出了“师夷变法”的主张——师夷变法不仅在科学技术上“师夷之长技”,也包括在政治法律上学习“泰西之法”。他们已经初步意识到西方的民主与法制对于富国强兵所具有的价值,所谓“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教养得法”。[1]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明确提出学习西法的主张,而且还设计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型。这对洋务派“学习西法,稍变成法”以及“中体西用”的主张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清朝统治集团中,一部分以洋务自诩的大官僚集团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改革思路,在法制上力求引进某些西法以适应对外交往的需要。中体西用是师夷变法的进一步发展,它反映了统治集团内部对祖宗成法也可以变通的立场,是中西法文化由碰撞到逐步融合的最初形式,尽管中体西用的法制改革收效极微。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为代表的维新派广泛宣传了资产阶级法治学说,提出设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改良专制政体并且建立仿西方的法律体系。然而,这个改革的蓝图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而流于破产。20世纪初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使中华民族陷入了严重的民族危殆,清政府也处于“能变则存、不变则亡”的严峻关头,被迫推行了新政、预备立宪、建立新法律体系的一系列变革。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推行“汇通中西,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宗旨,将中国的法制改革与西方法律较为全面地联结起来。至此,传统的中华法系解体了,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不数年间,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移置的法律未能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以致有些新立之法脱离了中国的实际。
清亡以后,继起的中华民国虽然具备了民国的政治法律框架,但实际上仍然实行的是军阀的专制统治,国家长期处于混乱的原因就是“法律不能生效,民权无法保障,政治无由进化”,是“蔑法律而徇权势”[2]的结果。北洋政府所宣扬的法统,并不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法统,而是军阀专政、谋取权力的一种借口和遮羞布。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也接过北洋政府的法统旗帜,以“一党专政”为突出标志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作为其法统,使“一党专政”的政权合法化。
仍然面临着灾难的中国和中国人民不能不再次作出历史的选择。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历史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并于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的法统,使新中国的政权合法化。但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新中国法制的建设仍然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时而制定宪法和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时而又在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约束的理论指导下主张“无法无天”。总之,在国家活动中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也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人们从总结“文革”十年的沉痛教训中,深切体会到法制的重要性:无法制,则无人权保障;无法制,则国家的施政无准;无法制,则一切都失去规范和约束。人们从切身的感受中,呼唤民主与法制。正因为如此,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欢呼邓小平提出的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以后,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揭开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序幕。1995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江泽民主席在讲话中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中国领导人关于未来治国方略的第一次公开宣示。1996年2月,在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主席又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讲话。3月17日,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1997年4月,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提出。1998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江泽民主席、李鹏委员长就依法治国的问题再次做了精辟的阐述,从而反映了依法治国是举国上下的共识。这是百年中国治国方略的新发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里程碑,也是社会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