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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过程中,法观念的更新是重要的思想前提。从魏源、洪仁玕、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沈家本到孙中山,他们站在历史潮流的前面,是法观念更新的先驱者。经过他们,由固守成法,转向师夷变法;由维护三纲,转向批判三纲,由礼法结合,转向礼法分野;由以人治国,转向以法治国;由重农抑商,转向重商恤商;由以刑为主,转向诸法并重;由君主专制,转向君宪共和、民主共和;由司法与行政不分,转向司法独立。这些法观念的更新,是近代中国社会剧变的反映,是挽救中华民族危亡的呐喊,是新的法文化思潮的产物。虽然它还不成熟、不定型,更没有成为广大中国人自觉的理念,但却是晚清修律与司法改革的思想动力,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时代先声。历史雄辩地证明:没有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代先驱者的法观念的更新,就不会有晚清修律和民国法制的缔造。
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中国人民又经历了一次法观念的更新:从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转向法是社会利益调整的手段;从依政策治国,转向依法治国;从法律虚无主义,转向法律权威主义;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息讼贱讼,转向诉讼权利;从权力服从,转向法律服从,等等。没有这一次的法观念的更新,就不会有今天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由于法观念、法律意识是反映公民素质的重要尺度,因而加大法观念更新的力度,既是中国人在21世纪面临的课题,也是对21世纪所面临的挑战的切实回答。为此,还需要克服保守的惰性,使新的法观念与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紧密联系,并与新的哲学思想、社会学思想进行必要的整合。这样,中国人走向法律的自由王国的道路会更便捷、更顺畅。过去中华法系曾经以其先进性影响过东方世界,今后中国法律要想求得再度辉煌,也须在它的独特性和先进性上创立业绩,要在继承中创新,在时代性中体现民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