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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势在必行”
记者:我们到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了采访,了解了他们跨区域审理民告官案件、排除外来干预的情况。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下一步如何进行?
江必新: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也是新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根据中央的部署,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和沈阳成立了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上海、北京分别依托当地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先后成立了跨行政区划法院。从目前运行的效果来看,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社会各界普遍寄予厚望。下一步将继续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按计划、分步骤进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大多数法院可以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把行政案件相对集中到跨区的法院进行管辖。待法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将考虑普遍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最终形成普通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特殊案件由跨区法院管辖的格局。
记者:最后,请展望一下行政审判未来的前景。
江必新:行政审判是依法化解“官”民矛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是维护公共秩序、塑造共同体生活、协调利益冲突、整合多元价值的基本依托。党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为行政审判进入新常态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条件。我们相信,只要敢于面对新常态,勇于融入新常态,善于创造新常态,行政审判事业必将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本文载于《光明日报》2015年5月1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