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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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对如何补正进行一次性书面告知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为了避免人民法院以起诉状有欠缺等理由拒不收取材料,或者出现反复告知、反复折腾当事人等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同时针对过去一些法院不出裁定,不给当事人上诉权等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以保障当事人通过上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这里要明确的是,告知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复让当事人补正。

解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本解释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