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矿业公司权利
19.0 矿业公司权利
19.1 关联公司交易
矿业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租赁、许可和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转让应当建立在一个公平费率的基础上。该公平费率应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的实质性原则和指南,或合同双方同意的出于类似目的的后续实质性指南,由合同双方磋商所得。
矿业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任何折扣或佣金不应高于通行比例,即这些折扣或佣金不会使净收益减少至低于若双方为非关联方的情况下所做交易能获得的净收益。按照东道国要求,矿业公司应向东道国提供记录价格、折扣及佣金的文件,以及与关联公司交易相关的所有合同副本和其他文件副本。
示例一
6.11 公平商品化和营销
(a)[当事方]有权出口其营运所生产或获得的全部产品,没有任何限制。
(b)[当事方]可按照公认的国际商业惯例、商业合理的价格,并与当时情状下世界市场条件相一致的商业合理条款,销售源于其营运的产品。
示例二
3进出口权利和公平交易
[……]
3.2 矿业公司无需进一步提交[政府]审批,即可销售和出口所有矿产品,并可单独控制和管理这些矿产品销售,包括这些矿产品的预售,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前提是:
(a)矿业公司按公平条款销售产品;
(b)[政府]没有通知矿业公司,其矿产品出口:
(i)违背[政府]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包括联合国实施的强制制裁);或
(ii)构成与[政府]处于宣战状态的国家国民进行交易或订立合同;
(c)加工设施位于[东道国]的成品和半成品含铜产品的制造商,若愿意且有能力购买电解铜的,且其可以市场价格进行支付,且该市场价格不低于矿业公司从别处可得的以美元支付至其[东道国]境外账户的价格,则相对于加工设施不在[东道国]的制造商,应给予该生产商优惠待遇,前提是,该义务仅适用于数量不超过矿业公司10%年产量的铜;以及
(d)部长没有依据法案第[X]条做出指令。
示例三
第20.6条
20.6 与关联公司交易。无论特许权人或是营运公司都不得与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达成任何交易或一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资产的购买、租赁、出售或交换,或任何服务的提供),除非该交易属于其正常业务运作,按其各自业务的合理要求,且建立在公平和合理且并不逊于与任何一个非关联公司进行的可比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此外,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和一个关联公司或它们中任一个进行的交易,所涉及产品(可多种)的定价应以有竞争力的国际价格为基础,且交易的其他条件应像非关联方进行的公平交易那样是公平合理的,并应遵从第15.2条的规定。
示例四
矿业公司应通知[政府]其与关联公司签署的任何有关销售、加工矿产品、专利许可、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服务的重大协议。这些协议应建立在公平交易条款上。这些协议的副本应按要求提交给[政府]。若[政府]认为,任何此类协议不在公平交易条款上,[政府]可以,在收到此类协议三十(30)天内,通知矿业公司[政府]认为其中条款存在公平交易问题。若矿业公司不同意[政府]的认定,可按第18条将争端提交一个独立专家(或仲裁庭)决定是否是公平交易。在收到独立专家(或仲裁庭)的裁决后,若必要,矿业公司应重新谈判协议,依据独立专家(或仲裁庭)的决定修改成公平交易条款,或终止该协议。
19.2 矿业公司聘用决定
在符合第24.0条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可随时选择能满足项目高效营运的员工,并可自由雇用不是东道国公民的人员。在适用法律对最低技术资质或技术岗位的最低胜任能力规定了要求的情况下,东道国承诺承认非东道国公民所持有的同等技术资质或胜任能力证书,前提是这些资质和/或胜任证书是由其他国家的认可机构或法定权威机构签发,该国的雇用标准与适用法律中规定的标准相似。矿业公司还需对所有外籍员工和承包商进行培训以使他们熟悉适用法律和东道国的习俗。
*也可参阅第24.0条(雇用和培训当地公民)的示例。
示例一
8.4 按照矿法第[x]条,不少于百分之九十(90%)的投资人雇员应是[东道国]公民。
8.5 依据《输出劳力到国外与从国外引入劳力和专家法》设定的[x]年从国外引入劳动力和专家的配额,应按对[x]年[x]号决议附录进行修订的于[日期]颁布的第[x]号政府决议规定执行,投资人应尽最大的努力与签订合同为项目提供劳动力的企业一起,确保:
8.5.1 在建设时期和扩建时期从事建设工作的,不少于60%(百分之六十)的公司员工应是[东道国]公民;和
8.5.2 从事采矿或采矿相关工作的,不少75%(百分之七十五)的公司员工应是[东道国]公民。
[……]
8.11 投资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使[东道国]适格公民最大化竞争上岗参与成为项目工程师,开工生产5(五)年内,投资人必须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不少于50%(百分之五十)的雇用工程师,开工生产10(十)年内,不少于70%(百分之七十)的雇用工程师,应是[东道国]公民。
示例二
第6节 劳动力服务
6.1 乙方有权最终决定雇员、劳工和工资问题、进程(________米/天)、岩芯样本等等。且,甲方有向矿业公司提供勘查服务的优先权,除非甲方缺乏能满足服务要求所需的专业能力,该专业能力可由乙方经合理自酌决定。甲方以市场标准或甲方和乙方协商同意的费率为其服务收费。
6.2 双方应有权提供监理员和研究专家,并按国际薪酬标准支付这些雇员,账单中咨询费和杂项成本的合适标准由矿业公司董事会决定。
示例三
东道国人员雇用和培训
15.1 雇用优先。承包商应遵从涉及劳工和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则和规章。所有种类的矿业雇用应优先雇用有资质的[东道国]公民,承包商在矿业作业中雇用[东道国]人员应优先雇用矿场所在省市的当地居民,商业生产开始后,应与政府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对适合的[东道国]公民安排满足其各类水平就业需求的培训。若必需的技能和专业能力目前缺乏,承包商必须立即准备和开展培训和招聘工作,投入费用,在所在社区或邻近社区寻找适合资格的且可能获得必需的技能和专业能力的[东道国]公民。
15.2 外国人就业。高技术和特殊矿业作业,承包商在得到必要的政府许可后,可以雇用符合资格的外国人。合同双方同意,在获得法律、规则和规章所规定的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仅就法案第[x]条要求的需高级专业训练和经验的技术岗位允许外国人就业。采用国外技术和雇用国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都应有国内替代的有效培训计划。
15.3 非歧视。承包商不得基于性别进行歧视。承包商应尊重法律赋予所有工人参与能影响其权利和利益的政策和决策制定过程的权利。
19.3 保安
矿业公司依适用法律的规定,有权直接或间接或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建立和维持自己拥有的保安力量,以保护矿业公司人员和维护矿区安全。保安拥有两种权利:(i)扣押(任何被扣留的人须在可能情况下尽快移交有关东道国当局),和(ii)为安全或治安原因,合理限制禁入矿区和协议项目区域内其他部分。根据对其总是适用的适用法律,这些保安任何时候都没有审讯权。矿业公司应确保和监督保安于任何时候只能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拘捕、拘留和人权的所有法律)和“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行动。
示例一
保安和人权
矿业公司按适用法律规定,有权直接或间接或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建立和维持自己拥有的保安力量,维护法律、秩序和治安。保安拥有以下两项权利:扣押(任何被扣留的人须尽快移交有关东道国当局)以及为经济、营运或治安原因,搜寻和进入特许区和其他合理限制的区域。任何保安任何时候只能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拘捕、拘留和人权的所有法律)和“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行动。
示例二
保安
矿业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负责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建立、管理和维护自己拥有资产和雇员的保安和保卫服务组织,在每个生产区和其他由特许权人拥有的直接周边地区,通过自己的保安力量按适用法律(包括与拘捕、拘留和人权相关的法律)和“安保与人权自愿原则”(截至2008年12月载:http://www.voluntaryprinciples.org),维护法律、秩序和治安,维护资产安全。矿业公司的(或承包商的)保安力量的成员需由矿业公司向司法部按姓名注册,证明其识字,且已经受过由司法部认可的外部承包商提供的足够的全日制的警察和执法程序培训,并都有司法部批准的工作手册。这些人员仅在上述地区有执法权,且执法时必须遵从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