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东道国义务
13.0 东道国承诺和义务
13.1 协议批准的立法
(a)东道国承诺尽其最大努力按适用法律通过必要立法以批准本协议,使协议中对适用法律和税法的豁免生效。
(b)本协议待批期间,矿业公司可在遵从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在矿区开展额外的普查或勘探。
(c)除本协议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在生效日期前实施本协议的条款。
示例一
3.批准和营运
(1)东道国应向国家议会提出并倡议通过一项批准本协议的议案,并应努力确保该议案于19××年12月31日前或双方协商的晚于该日的其他日期前得以通过并成为正式法案。
(2)在第(1)款中提到的议案通过国会批准形成法案之前,除了本条和第1条及第2条,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得实施。
(3)除非双方另有商定,若于19××年12月31日前,议案仍未以法案形式通过,本协议将终止。终止后,任一方不得就本协议所做的、完成的,或没有做、没有完成的任何事项或事情,提出追诉。
(4)一旦该议案以法案形式通过,本协议的条款即可生效实施,无论任何其他法案或法律如何规定。
示例二
本协议的批准和生效
(1)签订本协议后,政府应为批准、确认及实施本协议条款的目的提交立法并尽其最大努力促使该立法得以通过。
(2)若该立法不能在本协议签署后45天内,或在政府和矿业公司书面同意的延长期内,正式通过成为法律,本协议及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矿业公司在终止前所从事的任何有关本协议的活动不受追究惩罚。
(3)本协议将随该立法于上述第(2)款规定期限内的施行而生效。
13.2 税收稳定条款
(a)“稳定期”指生效日开始到[开始商业生产日期]或[商业矿产生产达到可行性研究确定的产量的日期]或[本协议终止日]或[达到资本成本回收加上的融资方案确定的一定比例回报的日期]的第________个周年日的期间。
(b)在稳定期内应适用本协议约定。
(c)在稳定期内,除非于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变更,若东道国对在本协议签署时有效的税法条款作出了变更或撤销,或东道国通过税收或关税对矿业公司、或通过特许权使用费或税收对矿产或矿产的生产新设或增加财务负担,并由此给矿业公司带来严重不利财务影响或导致矿业公司负债的严重增加,合同双方须协商达成一个公平和合理的方法,就这些变更或新增加的财务负担对矿业公司进行赔偿。
(d)由于东道国未能遵守前款规定致使矿业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支出或其他不良影响,东道国应尽快补偿矿业公司(或,东道国也可选择对任何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法律、法条、规章或法令做抵消性变更),确保矿业公司为此获得完全且公平的赔偿。
*相关条款,参阅第8.5条(东道国保证)和第14.0条(项目的公平和经济运营)。
**稳定条款非常有争议性,即使在《矿业开发示范协议》工作组内部也是如此。无论这类一般性条款还是《矿业开发示范协议》工作组提供的示例条款都不反映《矿业开发示范协议》工作组的观点。它们仅仅是示例。更多的信息,请参阅额外资源。
示例一
第15条 税收稳定
15.1 [政府]承诺,自生效日开始起十五(15)年时间内,不会:
(a)增加适用矿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或预提税率(或减少矿业公司在计算这些税负上享有的减免),以上述之日通行的税率或减免为基准;或
(b)对于上述之日通行的矿业公司适用增值税和企业税制进行修改;或
(c)对正常的经营行为征收新增税项或财税;
(d)改变任何非[东道国]公民(或其有资格享有权利的被抚养人)于其抵达或永久离开[东道国]时享有的以下权利:
(i)在抵达东道国之日后六(6)个月时间内,个人使用品、家用品和个人财产的进口免征关税和税收;
(ii)所有最初抵达时进口的或居住在[东道国]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不设出关阻碍,免征出口关税和税收;以及
(iii)自由汇出在[东道国]居住期间所赚取的所有收入;
从而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导致对矿业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或公司股东分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这种影响是否是重大不利影响,若协议双方有分歧的,按第19条的规定,由独立专家决定)。
[政府]进一步承诺,在上述十五(15)年期间内,将不会:
(e)增加:
(i)附表8所指的特许权使用费,且高于上述之日通行的费率;或
(ii)适用于矿业公司的进口关税税率,从而导致在上述时期内原本按照法案第[X]条应免征关税和货物税的为获批营运项目或正常营运所需的进口货物和材料被征收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税率高于百分之零(0%);或
(iii)适用于矿业公司的进口关税税率,以至于不属于15.1(e)(ii)所规定的其他获批营运项目或正常营运所需的进口货物和材料,被征收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税率高于百分之十五(15%);或
(iv)矿业公司电力购买的电力税,且高于上述之日通行的税率。
在第15.1(e)(ii)条和第15.1(e)(iii)条范畴内,应将设施视为“矿场”,且将与其相关的营运视为法案第[X]条的矿业作业。
(f)对正常营运征收其他特许权使用费或关税,以至于对矿业公司可分配利润和公司股东所收红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5.2 第15.1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政府]应确保不就第15.1条下的事项或正常营运或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事项,颁布或制定歧视矿业公司的法律、法条、规章或法令(相对其他在[东道国]从事相同规模营运的矿业公司或合资公司而言)。但是[政府]可以自由颁布或制订上述法律、法条、规章或法令从而使东道国与另一矿业公司或合资公司在上述期限届满前订立的协议得以履行或修订。
15.3 政府承诺,由于[政府]未能遵守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致使矿业公司的可分配利益遭受任何损失、支出或其他不良影响,[政府]应尽快补偿矿业公司(或,[政府]也可选择对任何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法律、法条、规章或法令做抵消性变更),确保矿业公司为此获得完全且公平的赔偿。若[政府]选择作出立法变更,[政府]应对矿业公司于此立法变更期间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或其他不良影响作出补偿并支付相关利息[以一(1)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矿业公司承认,上述方案为未能遵守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的唯一救济措施。
15.4 若就矿业公司的可分配利益是否遭受损失、支出或其他不利影响而发生争议,该事项应按第19条交由独立专家裁判。
示例二
稳定条款
(a)若法律发生变更,且经此变更的条款更利于矿业公司,基于矿业公司的请求,该条款应当适用于矿业公司。
(b)在本协议生效后,若政府和地方立法发生任何变化(包括涉及征税、关税、费用、收费、罚款和税务相关的立法的条款),且矿业公司独立和善意地认为,此变化会剥夺、减少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本协议或现行法律项下矿业公司的权利或利益,则协议双方应善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将矿业公司的经济权利和利益恢复到相当于法律未发生变化时的状态。
示例三
稳定条款
政府特此承诺和确认,本协议第[x]条(所得税)、第[x]条(特许权使用费)、第[x]条(其他应付政府款项)授予矿业公司的权利(及充分和安宁享有该权利的权利),在任意时刻均不得遭受克减,或因任何法律、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政府官员或其他受政府控制的行为人作为或不作为受到侵害。[税法](见第[X]条“税收”定义)及本协议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示例四
2.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投资者只需遵从本协议签订时有效时的普通税法的第[x]条列明的税种。协议双方同意,按照矿产资源法第[y]条,应当稳定下列税收(“稳定税收”):
2.1.1 企业实体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2.1.2 关税;
2.1.3 增值税;
2.1.4 货物税(除第2.23条的规定);
2.1.5 矿产资源使用的收费(特许权使用费)(规定于第3.13条中):
2.1.6 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收费;
2.1.7 不动产税和/或房地产税;和
2.1.8 矿产品价格上涨的征税,按WPT失效法该税种自2011年1月起失效。
未列入上述清单的但由普通税法(随协议生效执行)第[x]条中规定的其他税种,应按照在相应纳税年度内东道国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缴纳(“非稳定税收”)。
14.0 项目的公平和经济营运
若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仅对矿业公司或其任意关联公司造成重大财政或其他负担,则东道国不得批准该规定,无论该规定是否特别针对矿业公司或其任意关联公司,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合理旨在保护东道国或其公民的安全、健康、福利或保障,或履行东道国的国际义务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中有关健康、安全、劳工、环境,以及关于矿业作业的直接人权影响的非歧视性变更对矿业公司应具有约束力,前提是,依据良好行业惯例,这些社会环境标准方面的变更是合理的且可实现的。
示例一
第27条 禁止歧视性税率
27.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东道国不得,也不得允许或授权其任何机构或部门,或任何地方和东道国其他主管部门,针对矿业公司在本协议项下业务运营活动中使用、生产或相关的权利、资产,或其他财产、产品、材料、或服务,设定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率或征费;东道国也不得采取,或允许任何东道国权威机构采取,任何歧视行为,剥夺矿业公司充分享有本协议授予的或意图授予的权利。
示例二
11.4 投资人和其关联公司有关拥有、利用和使用投资方面的待遇,不得逊于东道国国内投资人。
15.0 许可证
(a)东道国承诺,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尽可能迅速地为协议项目的开发和运作提供所有必要的批准和帮助,并满足矿业公司与本协议赋予其的权利相关的其他合理要求。对于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许可证,东道国应依据适用法律建立简单、快速的许可审批程序,以避免不合理的拒绝或拖延。
(b)东道国会确保地方政府不得要求矿业公司按适用法律申请一个以上的营业执照,且不得收取一笔以上的营业执照费。
16.0 外籍雇员
东道国应颁发必需的许可证,从而使矿业公司雇佣的外籍雇员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得以出于协议项目相关的目的自由进入东道国并于其境内工作和居住,以及得以自由从东道国离开。
示例一
对于矿业公司根据第[X]条和第[X]条确认的或政府按第[X]条批准的任何非东道国公民(若有),政府应及时同意(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或拖延该同意)或签发上述人员或其抚养人所有必要的许可证(包括入出境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签证和其他可能被要求的许可证或许可),避免妨碍矿业公司的连续高效营运及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允许这些非东道国公民免税进出口其私人物品),前提是,这些非东道国公民:
6.1.12 符合不时生效的涉及犯罪记录、公共卫生和东道国安全的东道国移民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惯例(但不包括任何涉及该非东道国公民的教育、经验及资质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惯例)的规定(除了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禁止原因外),有资格进入东道国,以及
6.1.13 仅就依第[X]条确认的非东道国公民而言,符合不时生效的移民法律、规章和东道国普遍适用的惯例(除了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禁止原因外)的规定,具有履行相关职务所需的教育资历和足够经验,以及任何其他必要资质。
对于任何这些许可证是否应颁发的争议,部委应尽力确保按照不时生效的争议解决程序迅速解决。
17.0 基础设施17.1 利用现有基础设施
本协议合同双方可以同意在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下利用现有基础设施,不为协议项目修建新的基础设施。
17.2 基础设施使用
在商业可行的程度内,矿业公司应以促进他人共享使用并为其所在地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的方式,尽力规划并发展各种形式的基础设施(包括电力能源、水处理、饮用水、通讯以及道路和交通基础设施)。矿业公司还应尽力确保当地社区群众能使用协议项目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且其在使用时不需签署“使用者协议”。而所有其他使用者使用前必须与矿业公司签署“使用者协议”。未经矿业公司书面同意,东道国不得根据适用法律关闭任何通向矿区的公众或私人道路,除非由于威胁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无法避免地予以临时关闭。
示例一
6.1 电力
若矿业公司选择从第三方电力公司购买全部和部分项目所需电力,东道国在商业合理条件下,努力做到:
(a)通过全国互联电网提供从能源公司的发电设备接入到项目的高压输电服务或促使该服务被提供,并适用当时任何联入全国互联电网的非特定工业用户最低适用费率的电费,包括线路损耗、调度费、联网费和其他发电企业对项目收取的费用;
(b)就项目所需的电力,向项目提供全国互联电网任意用户可以获得的最高优先级调度和供应,或促使其被提供;
(c)保证供电可靠性,不出现电力间断供应,将事故断电的出现频率降到最小;
(d)按照良好电力惯例对全国互联电网为项目提供服务的部分进行维护;以及
(e)协助矿业公司签署一份能满足项目用电高峰需求的且价格(基于发电成本)具有竞争性的长期电力供应合同。
6.2 水处理
(a)若东道国在项目区已建或在建排水控制设施或水处理设施,矿业公司可以,按其自主选择,通知东道国,要求以实际施工成本(包括项目管理费用)购买这些设施部分或整体。
(b)若矿业公司依照本条款购得上述设施,东道国可以,按其选择,要求矿业公司用该设施对矿区内的东道国有义务管理和处理的排水进行管理和处理。
(c)东道国应每月,于收到发票后三十(30)内,就矿业公司按东道国上述要求对排水进行管理和处理而产生的营运成本进行支付。
6.3 水
(a)矿业公司应采用现代技术和程序使项目用水量最小化,最大化水的利用效率,并在合理可行的程度内使用类似项目已采用的技术和程序对水进行循环利用。
(b)在符合矿业公司的许可证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有权在项目服务期内,为项目相关的目的,包括项目的建造、试产、运营及恢复,获得和使用自行发现的水源。协议双方同意就这些事项,在可能及商业可行的程度内,矿业公司应尽力:
(i)将其自行发现的水源提供给土著和部落人口进行家庭使用,并提供给当地社区进行农业活动。
(ii)支持东道国为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当地社区建造安全饮用水设施。
(iii)承认自己发现的水源水质可能变化较大,支持东道国升级和维护这些水资源用于当地社区,或仅为当地家庭用水提供输水设施。
(iv)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降低项目区域内现有用户饮用、灌溉和牲畜用水的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6.4 通讯设施
东道国应向矿业公司颁发许可证,允许其进口电信设备,为项目或周边地区的发展,建立和维护一个或多个必要的无线通讯基站。
6.5 道路和交通
6.5.1 私有道路
矿业公司应:
(a)负责为建造和维护项目需要的私有道路提供资金。
(b)有权自行建造设施(包括若必要,建立实体屏障)使他人和车辆(除了那些从事矿业作业的人和他们的邀请人和许可权人)不能使用其私有道路或其部分。
6.5.2 公共道路
(a)东道国应按矿业公司通知要求,按地区通行标准和本协议约定,建造和维护,或使其被建造和维护到项目区域边界的新建公共道路从而连接特定村镇及机场,或拓宽或以其他方式改善现有的公路。
(b)东道国应尽其最大的努力,确保合理地尽快完成公共道路的建设或改造。东道国和矿业公司应商讨达成一个最短时间内完成的意见。
(c)东道国应以国内具有类似交通负荷的类似公共道路的标准,维护公共道路,或使其被维护。
(d)矿业公司不得或被视为有责任维护任何道路,除了根据本协议矿业公司有责任维护的私有道路外。
(e)矿业公司为东道国改造升级或维护任何公共道路做出的任何贡献,不得解释为矿业公司对本协议或其他协议下道路维护责任的承认。
(f)经东道国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该同意),矿业公司应当有权自担费用为项目升级改造公共道路(不管是拓宽、铺面、再铺面、封闭、再封闭还是其他方式)。升级改造标准应符合相关矿业公司的要求,但若矿业公司和东道国都同意提高本项升级改造标准,额外的费用由东道国承担。
(g)经东道国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该同意),矿业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随时将私有道路贡献给公众使用,使其成为公共道路,前提是,该道路满足贡献时国家就类似性质道路通行的普通标准。
(h)经与矿业公司协商后,东道国可强制征收所需的矿业公司土地以建造一条穿过或跨越其所拥有私有道路的公共道路,前提是,征收的土地不会明显限制矿业公司的矿业作业,并且征收的土地的补偿金应包括矿业公司建造或以其他方式竖立必要的立交桥的成本。
6.5.3 机场和相关设施
(a)矿业公司,经东道国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该同意),可以建造,或使其被建造,一个封闭的机场和相关设施,以便于矿业作业。
(b)按矿业公司的通知要求,东道国应当将矿业公司同意的规划用作建设机场跑道和相关设施的土地所有权无偿授予矿业公司。除东道国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矿业公司的以外,上述授予的土地应当不含任何形式和种类的地役权。
6.5.4 铁路设施
矿业公司应与东道国协商,维护和运营矿场所需的铁路专用线、调度线、道岔和其他联络线,提供和维护满足铁路运营需要的装卸设施和终端设备(包括称重装置、通讯系统),以及足够员工确保铁路正常运营,矿业公司应随时将其铁路预期需求通知东道国。
6.5.5 港口
(a)矿业公司应不时与东道国就为满足项目需要使用东道国现有港口和设施的技术、逻辑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协商。
(b)若矿业公司为矿场营运决定利用东道国的一个或多个港口设施,矿业公司应承担港口为项目提供任何额外设施而产生的成本。
(c)矿业公司与已在相关港口营运的第三方可合意,就已由他人提供的港口设施进行共享,无需东道国支出成本。
(d)矿业公司和东道国可达成协议,额外的设施可由政府提供并承担其成本,相关矿业公司同意为使用这些设施支付特定的费用。
6.5.7 东道国设施
(a)矿业公司通知要求时,东道国应无偿授予矿业公司出于铁路运营合理所需的或与任何东道国拥有的港口相关的土地、租约、许可、地役权和权利的不含任何抵押或他物权的土地权益。
(b)若矿业公司须支付东道国拥有和营运的铁路和港口任何费率的费用、税金或罚金时,东道国应保证这些费用、税金或罚金都是与其他使用人相同,并包含政府不时许可或给予其他使用人的所有折让、折扣和补贴。
示例二
政府同意尽其最大的努力促进下列由私人公司和地方议会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服务的持续供应。矿业公司同意配合私人公司和地方议会,确保将由公司同意并实施的任何由公司雇员支付上述服务的成本的过渡性安排切实生效:
(a)水;
(b)污水处理;
(c)固体废物处理;
(d)地方电力供应;
(e)街道照明;
(f)排涝;
(g)道路;
(h)市场;以及
(i)公墓。
政府和矿业公司确认,在本协议期间,矿业公司应支付的这些市政服务总费用大约每年_______美元。
18.0 东道国有关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的义务
(a)东道国应协助矿业公司验证声称拥有矿区地表土地的土著和部落人口是事实上的正当所有者或占有人。若土著和部落人口对矿区历史性长期或季节性的占有或使用,应将其推定为正当占有人。
(b)东道国应与矿业公司合作,使矿业公司得以向地方政府、传统的或其他的土地所有者或占有人,以及土著和部落人口定期通报本协议项下的活动,并就本协议项下的事项或计划事项定期与其协商。
(c)按照适用法律,东道国应尊重矿业公司与地方政府、传统的或其他所有人或占有人,以及土著和部落人口达成的协议并使之得以执行。
(d)东道国应协助矿业公司和地方政府,解决矿业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纠纷。
(e)矿业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向东道国的支付款项中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益的部分,应拨付给地方政府,不得增加矿业公司成本。东道国应向矿业公司和地方政府提供东道国拨付给地方政府上述资金的年度报告。东道国应遵从其与矿业公司或地方政府达成的收益分成协议,不遵从该协议即是对本协议下东道国义务的违背。
示例一
根据环境法相关规定,矿场所在的市镇应获得百分之五(5%)的净利润。作为财政储备金的批租人,东道国应承担拨付上述资金给矿场所在的市镇的义务。东道国可以要求矿业公司代其支付该笔资金,并从矿业公司按本协议应向东道国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示例二
东道国和中央银行应分配其按照第8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税金][……]所收付款总额至少百分之五(5%)给矿场邻近的各社区。
示例三
土地所有者特许权使用费分享
(a)中央及省政府承认和确定,下列为勘探区内传统土著部落土地的所有者:
[列明地区及部落或氏族]
(b)认识到目前勘探区勘探作业和未来矿区采矿作业干扰其传统的土地和生活方式,因此土地所有者有权受到赔偿,政府承诺对按本协议及矿业法所收的特许权使用费做如下分配:
政府:[X]%
省政府:[X]%
土地所有者信托账户:[X]%
(c)政府授权和指导矿业公司,按上述比例向上述实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代替按第5.1条向政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
(d)省政府首长和特许权使用费信托受托人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应当视为矿业公司完全充分地履行了其与本协议第5.1条及矿业法规定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