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索赔流程
1.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中的弱者,人体常常会受到伤害,造成某些部位的器官和系统的损伤,而产生某些功能损失。有的损伤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恢复,有的则永久地丧失功能,使受害人的生活质量、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产生下降。根据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国标”)中第2. 2条对伤残下的定义是,伤残impairment,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而所谓伤残评定就是指伤残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伤残评定一般分为两个过程,一是客观检验的过程,即依照医学原理,对受害人的损伤、伤残程度进行严格、客观、科学的检查、描述和记录,如损伤部位、数目、愈合状态、功能状态等。这一过程是完全客观的,不容弄虚作假。二是评定的过程,就是根据前述客观检查的结果,结合所提供的案情资料、病历资料,包括病历、治疗经过、各种物理化学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排除非事故所致的损害情况,如受害人自身身体健康问题、医疗处置失当等,肯定事故所致的损害及其后果,然后对照伤残标准,评价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这一过程是主客观的统一。
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就必须对损伤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进行量化,划分成不同的伤残等级,然后再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适用不同的伤残赔偿指数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把伤残划分为十级,用罗马数字Ⅰ到Ⅹ表示(即一到十,如果您对罗马数字不太熟悉,那么下面的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中罗马数字与汉字标题是一一对应的)。其中一级伤残的赔偿指数最高,是100%,然后依次递减,到十级伤残最低,是10%。每一级相差的伤残赔偿指数是10%。所谓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伤残等级划分与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中极为重要,往往牵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索赔过程中尤其应当加以重视。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举例来说,张某40周岁,为A市城镇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当地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A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万元。假设张某被评定为伤残十级,那么根据“伤残国标”,伤残赔偿指数为10%,他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为10000元/年×20年×10%= 20000元。如果张某被评定为九级,那么他应得的赔偿金就是4万元,每级相差2万元,直至最高一级20万元。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伤残评定在索赔实务中的意义重大,绝不可以等闲视之。一般而言,伤残赔偿金往往是赔偿项目中数额最大的一项,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例外,例如出现肢体缺损,需要赔付残疾用具费等。对于赔偿项目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本书第二章 将专门予以介绍,在这里仅举一例,目的在于引起读者对伤残等级评定的重视。
在进行伤残评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从鉴定机构判断鉴定时间的经验来看,头部伤害一般要六个月以后,其他部位伤害一般要三个月以后才能进行。
第二,建议当事人选择在当地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这样鉴定结果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
第三,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共同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单方委托鉴定后一方不认可鉴定结果的情况,因此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更为妥当。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医中心做出,事故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 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关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开始市场化,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因鉴定机构间存在竞争,所以存在同一病历在不同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无形中加剧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赔偿的矛盾。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接到鉴定结论后认为有问题的,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人、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是,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为:
(1)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先由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相关事宜。
(2)申请赔偿保险金。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提供证明资料。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保险责任核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3.起 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先明确以下基本问题:
(1)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法律固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但是,在实践之中如何确定这个“1年”或者“2年”的起点,较为复杂。简单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人身伤害,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但是在1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1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致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即在治疗终止或者定残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还剩余6个月)。第二,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不明显人身伤害,如偏瘫、神经损伤导致机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不明显的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起计算。第三,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以上介绍了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但我们仍然建议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尽早起诉,切不可拖沓延误,否则不仅是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延迟起诉极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逃逸、隐匿财产的时间,给诉讼和执行造成困难,甚至出现判决以后找不到对方或者找到对方但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尽快起诉,绝对不可拖延。
(2)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因道路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受诉法院具有可选择性。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实际上会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的,而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3)明确诉求,选择正确的诉讼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应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交通事故涉及的案由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在开庭审理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原告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对于追索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同时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先予执行申请人,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按照是在诉讼前提出申请还是在诉讼后提出申请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其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并且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与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是同一个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个法院。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则自然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同时通常也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对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明确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金额大体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交通事故索赔诉讼当中,通常是指肇事车辆。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如果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①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②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③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④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具体说明。如果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②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③证据保全的方式;④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应当说明的是,申请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如果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证据保全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证人证言,应当采取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等方法。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后,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在明确了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当事人准备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到选择的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缴纳诉讼费用,等待开庭。
[1]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