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实用法律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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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责任义务主体如何判断?

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也基本沿袭了这一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请求赔偿,而不得向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运输者、仓储者不是产品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向有责任的运输者或仓储者请求赔偿损失,主要属于《合同法》调整。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总之,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为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受害人可选择其中之一或者二者作为被告请求赔偿。至于销售者、生产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及追偿,不影响受害人选择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