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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
1.死者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能够获得赔偿吗?
死者享有一定的人身权益,若受到损害能够依法获得赔偿。根据卫生部1979年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第2条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对此条的解释,病理解剖检验仅适用于“有科学研究价值者”,即“为罕见的疾病或疾病发展过程与常规不符的疾病”。施行病理解剖检验,“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侵害尸体的行为包括:(1)非法损害尸体。这种行为以故意为要件,尽管行为都是损害尸体,但目的可能不同,如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满足某些需要等。(2)非法利用尸体。这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死者亲属同意或者没有遗嘱,利用人擅自利用尸体,虽有利用尸体协议或死者遗嘱,但超出约定或遗嘱规定的范围而利用,以及超过合法的强制性利用范围而利用。(3)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如盗墓毁尸,非法陈列尸体,殡仪馆将他人尸体错误火化等,均属侵权行为。
保护死者尸体的人格利益,由其保护人进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第一顺序的保护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的保护人是其他近亲属,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顺序的保护人有权起诉,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尸体的利益。如果第一顺序的保护人不在,或者存在行使保护权利的障碍,则由第二顺序的保护人行使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