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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托收的形式与结构
第四条 托收指示
a.ⅰ.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表明本托收适用URC522,并给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被允许根据托收指示中的指示及本规则行事。
ⅱ.银行不会通过审核单据来获取指示。
ⅲ.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否则除交办托收的一方的指示外,银行对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将不予理会。
b.托收指示应包括下列内容(如适当的话):
ⅰ.交办托收的银行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邮政地址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传真号码和业务参考号。
ⅱ.委托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ⅲ.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邮政地址或者提示的地点,以及,如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ⅳ.如果有提示行的话,提示行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ⅴ.托收的金额和币种。
ⅵ.所附单据清单以及每种单据的份数。
ⅶ.a)付款及/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
b)单据的交付条件:
1)付款及/或承兑
2)其他条款和条件
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有责任确保单据的交付条件表述清楚、明确,否则,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ⅷ.待收取的手续费,并表明是否可以放弃。
ⅸ.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话),并表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
a)利率
b)计息期
c)计息基础(例如一年是360天还是365天)
ⅹ.付款的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Ⅺ.对于在不付款、不承兑及/或不遵从其他指示时如何处理的指示。
c.ⅰ.托收指示应当载明付款人或者提示地的完整地址。如果地址不完整或者不正确,代收行可以试图确定正确的地址,但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ⅱ.代收行对由于地址的不完整/不正确而导致的任何延误不承担义务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