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20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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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总则与定义

从被广泛应用的程度来说,托收是仅次于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于1996年1月生效。该规则不仅统一了各国和各国之间对于有关托收的惯例和程序的理解和做法,而且及时反映了这一领域业务实践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作为托收业务领域唯一的现行有效的国际惯例,URC522自生效以来被各国相关机构普遍采纳,得到了广泛的遵守,它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托收业务中的争议,极大地促进了托收业务的发展,是进出口公司和银行应当掌握和遵循的国际惯例。

第一条 URC522的适用

a.《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适用于本规则第二条所定义的所有托收,只要在“托收指示”(本规则第四条所提及)的文本中援引本规则。本规则的适用对所有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明确同意,或者与一个国家、州或地方的强行法律/法规相矛盾。

b.对于任一项托收或者托收指示或者随后的相关指示,银行无办理之义务。

c.如果银行由于任何原因选择不予办理其收到的托收或者相关指示,它必须毫不迟延地以电讯方式,或者,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速方式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或者指示的一方。

img第二条 托收的定义

就本规则而言:

a.“托收”系指银行根据收到的指示处理第二条b款定义的单据,以便:

ⅰ.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者

ⅱ.凭付款及/或承兑交付单据,或者

ⅲ.根据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

b.“单据”系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

ⅰ.“金融单据”系指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用于获得付款的类似票据。

ⅱ.“商业单据”系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凭证或者其他类似单据,或者非金融单据的其他任何单据。

c.“光票托收”系指未附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d.“跟单托收”系指下列托收:

ⅰ.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ⅱ.未附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img第三条 托收的当事方

a.就本规则而言,“有关当事方”系指:

ⅰ.“委托方”,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

ⅱ.“托收行”,即指受委托方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ⅲ.“代收行”,即除托收行之外的参与办理托收的任何银行;

ⅳ.“提示行”,即向付款人作出提示的代收行。

b.“付款人”,系指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