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解与配套(2013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八条【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注解

本条是对被侵权人死亡后,谁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的规定。

本法区分情况作了规定:

一是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法并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原则上,请求权人应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受害人有紧密联系的近亲属,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赋予实际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主体独立请求权,有利于弘扬帮扶帮衬的社会美德,保护善良的社会风俗,也可以防止侵权人获得不当利益。

应用

20.若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应由谁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单位在分立、合并过程中一般都会通过合同对权利的承继者作出安排,没有作出安排的,则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决定谁有权承继这种权利。一旦确定了承继权利者,其就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1.企业改制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应由谁承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5条还分别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据此,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依法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配套

《民法通则》第44条;《公司法》第175、17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国家赔偿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