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十七十八两世纪之回顾
第一章
英国国会与君主之争权
第一节 詹姆士第一与君权神授之观念
英国与其国会 英国位于岛中,四面环海,故与欧洲大陆战争之机会绝少。欧洲大陆诸国战事方殷之日,正英国升平无事之秋。当中古时代,国会制度已甚发达。然至中古末造,国会之势力极微。十六世纪初年,亨利第八尚有藐视国会之态。
依利萨伯在位时代之国会 至十六世纪末年:女王依利萨伯颇欲伸其实权于国会之上,国会竟有抵抗之能力。盖是时商业日盛,民智日开,加以战胜西班牙后爱国之心日益发达,而对于专制君主仇视益深也。他日斯图亚特(Stuart)朝继起,唯以扩充君权为事,故有十七世纪之内乱。其结果则王权衰落而国会之势日张。
詹姆士第一之即位 一六〇三年女王依利萨伯卒,苏格兰王詹姆士第六入主英国,改称詹姆士第一。英国、苏格兰及威尔斯(Wales)三国自此合称为大不列颠(Britain)。詹姆士第一为都铎尔朝亨利第七之后,故得入承英国大统。
詹姆士第一对于君主之观念 詹姆士第一既即位,颇欲压制国会以自逞。同时对于君权观念又复主张专制。彼固学者,且喜著书。曾有关于君主之著作刊行于世。意谓君主可以任意立法,而毋庸得国会之同意;凡属国民均是君主之臣子,生杀予夺权操于君。又谓明主虽应守法,然绝不受法律之束约,而且有变更法律之权。又谓:“与上帝争者既谓之渎神……则与君主争者岂非罔上?”
君权神授 此种主张在今日视之固近谬妄,然在当日则詹姆士第一不过摹仿前朝诸君之专制及大革命以前之法国王,并非创举。以为君为民父,上帝实命之。人民既尊重上帝,即不能不服从君主。故为君主者对于上帝负责任,非对于国会或国民也。至于詹姆士第一与国会争权之陈迹实为他日其子查理第一丧命之机,兹不多赘。
詹姆士第一在位时代之著作家 詹姆士第一在位时代之著作家极足以照耀于史册,而为英国之光荣。世界最著名之戏曲家莎士比亚(Shakespeare)即生于此时。莎士比亚于依利萨伯时代虽已有著作,然其名著——如《利尔王》(King Lear)及《狂风雪》(The Tempest)诸篇——实于詹姆士第一时代出世。同时并有大哲学家培根(Francis Bacon)著《学问之进步》(Advancement of Learning)一书行于世。其意略谓旧书如亚理斯多德(Aristotle)等著作已不可恃,吾人应加意于动植物及化学之研究,以便知其究竟,而利用之以谋人类状况之改善。培根之能文殆可与莎士比亚相埒,所异者不过散文韵文之别耳。是时并有英译《圣经》之举,至今为英国文译本之最。
哈维 是时又有名医生名哈维(William Harvey)者潜心研究人体之机能,遂发现血液循环之理,为生理学上别开生面。
第二节 查理第一与国会
查理第一 詹姆士第一之子为查理第一,虽较其父为稍具君人之度,然其固执己见失信于民则与其父同。其父之恶名未去,即与国会启争执之端。曾向国会筹款,国会恐其靡费也不允,乃思以战胜他国之荣结好于国会。当三十年战争时,西班牙曾竭力援助旧教徒,至是查理第一虽无军饷亦竟与西班牙宣战,筹划远征队赴大西洋中劫夺西班牙之商船,而终不得逞。
查理第一之横暴 国会既不允纳款于王,王遂以强横之方法征税于民。英国法律虽禁止君主不得向人民要求“礼物”(gifts),然并不禁其向人民假款。查理第一遂实行假贷之举,绅士因不允而被逮者五人。于是君主无故逮捕人民之问题遂起。
权利请愿书 英王横暴之迹既著,国会遂起而限制之。至一六二八年提出著名之《权利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Right)于政府。书中对于国王及其官吏之横征暴敛极言其非法。又谓此后非得国会之允许,国王不得向人民要求礼物、假贷、捐款、赋税等。非根据《大宪章》不得任意逮捕或惩办人民。军队不得屯驻于民家。查理第一不得已而允其请。
宗教意见之冲突 是时王与国会之宗教意见又生冲突。盖查理第一之后本系法国之旧教徒;而德国之窝楞斯泰因及梯理(Tilly)又有战败丹麦之事,同时法国名相黎塞留又竭力摧残新教徒。詹姆士第一及查理第一均有与法国、西班牙合力保护英国旧教徒之意。下议院中之新教徒渐怀疑虑。同时国内礼拜堂亦渐多复行旧教仪式者。
查理第一之解散国会 此种情形既著,国王与国会之意见益左。一六二九年之国会对于国王之举动颇为愤激,遂被解散。从此英国无国会而治者前后凡十一年。
查理第一之暴敛 王既解散国会,然实无统治之能力。加以横征暴敛大失民心,伏他日国会重振之机。如征收“船税”(ship money)即其一端。盖英国沿海各港向有供给战船于国家之义务,查理第一忽令其纳捐以代之。并向居在内地之人民征收同样之船税。意谓凡英国人均有输款护国之义。
罕普登 其时有罕普登(John Hampden)者为巴京汗州(Buckinghamshire)之缙绅竟行反抗输纳船税二十先令之举。此案遂提交于法庭以审之,卒以法官多数之同意判其有罪。然国人自此切齿矣。
劳得 一六三三年查理第一命劳得(William Laud)为坎特布里(Canterbury)大主教。劳得以为欲巩固国教及政府之势力,则英国国教应折衷于罗马旧教及喀尔文派新教之间。并谓为国民者应遵守国教之仪式,然政府不应限制人民对于宗教之良心上主张。劳得既任大主教之职,即有查视其辖地各教堂之举。凡教士之不遵国教仪式者则提交“高等特派法院”(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审判之。如其有罪,即免其职。
新教徒中之党派 是时英国之新教徒分为二派:一为高教会派(High Church Party),一为低教会派(Low Church Party)。前者虽反对教皇及圣餐,然其遵守旧教仪式则与昔无异。故其对于劳得之主张异常满意。后者即清教徒(Puritans),则颇不以劳得之举动为然。盖此辈虽异于长老会派之主张废止主教制,然对于教会中之“迷信习惯”(superstitious usages)——如教士之法衣,浸礼所用之十字架,圣餐礼中之跪拜等——无不反对。至于长老会派之教徒虽有与清教徒相同之处,然并有仿行喀尔文派制度之主张,故与清教徒异,此不可不辨者也。
独立派 此派又有分离派(Separatists),亦称独立派(Independents)。此派主张各地方应自有宗教之组织,故对于英国国教及长老会派均反对之。英国政府禁其集会,故至一六〇〇年时颇有逃至荷兰者,居于来丁(Leyden)地方。至一六二〇年有乘美弗劳尔(Mayflower)船移民于北美洲之举,即美国历史上所谓行脚僧团(Pilgrim Fathers)者是也。北美洲新英诸州之殖民即出诸此辈之力。其教会之在北美洲者至今称为“公理会”(Congregational)。
第三节 查理第一之被杀
查理第一与苏格兰长老会派之争执 苏格兰当女王依利萨伯在位时代,有诺克斯(John Knox)其人,将长老会派之新教传入。嗣因查理第一强迫苏格兰应用新订之《祈祷书》,故苏格兰于一六三八年有《国民契约》(National Covenant)之缔结,以维持长老会派之新教为宗旨。
查理第一召集长期国会 查理第一志不得逞,乃思以武力强使之行。其时王适有大宗胡椒由东印度公司运归,遂以贱价出售以充军需。不意所招军士均隐与苏格兰之新教徒表同情,无心出战。查理第一不得已于一六四〇年召集国会。因其会期甚长故有长期国会之名。
长期国会反对英王政策 国会既召集,即有逮捕劳得监禁于伦敦监狱之举。宣布其大逆不道之罪于全国。王营救虽力,终不能出其罪。遂于一六四五年处以死刑。同时国会又通过《三年议案》(Triennial Bill),规定嗣后虽不经国王之召集,国会会期至少每三年一次。查理第一之专制政府根本为之摇动。国会不久又提出《大抗议》(Grand Remonstrance),内中缕述国王之种种不法行为。并要求国务大臣应对于国会负责任。并将此文印颁全国。
查理第一逮捕下议院议员五人 国会既表示其反抗政府之意,王大不悦,乃有下令逮捕下议院议员五人之举。不意王入议场时,此五人早已遁往伦敦城中矣。
内乱之开始(一六四二年) 是时王与国会各趋极端,均有预备开战之举。助国王者曰骑士党,多贵族旧教徒及下议院议员之反对长老会派者。国会议员之反对国王者曰圆颅党,因若辈皆截短其发以示其反对贵族之意也。
克伦威尔 其时为圆颅党之领袖者为来自田间之国会议员克伦威尔(Oilver Cromwell)。其军士类系深信宗教之人,与普通轻浮不法者异。英国之北部及爱尔兰人多信旧教,故竭力援助国王。
二大战 战事既起,迁延数年,自第一年以后王党之势日促。战事之最烈者首推一六四四年马斯敦穆耳(Marston Moor)之战;及次年纳斯卑(Naseby)之战,英国王败创特甚。王之书札入于圆颅党人之手,举国乃晓然于国王有求援于法国及爱尔兰以平内乱之意,国人益形切齿。一六四六年,王为援助国会之苏格兰军队所获,解交国会。国会拘之于外特(Wight)岛中者凡二年。
勃来得驱逐国会议员 是时下议院议员中颇有党于王室者,至一六四八年之冬,遂提出调和国会与国王争执之议。团长勃来得(Pride)颇反对斯举,率兵至议场中将王党之议员全数逐出。
查理第一之被杀 王党议员被逐后,国会之势力全为反对党人所占,乃有审判国王之提议。宣言下议院既为人民所选举,当然为英国之最高机关,虽无君主及上院可也。乃由下议院指派反对国王最力者组织高等法院以审理之。一六四九年正月三十日判处国王以死刑,僇其首于伦敦白宫(Whitehall)宫门之外。王之死殊非全国人民之意,盖主持此事者实少数激烈党人也。
第四节 克伦威尔与共和时代
英国建设共和政府 国王既被杀,“残缺国会”(Rump Parliament)遂宣布共和政体,废君主及上院。然主其事者实为军统克伦威尔其人。克伦威尔之实力专恃独立派教徒。其时英国人之赞成清教派及废止君主者为数甚少;而共和政体竟能维持如是之久殊出意外。其时虽长老会派之教徒亦颇党于查理第一之子查理第二。然因克伦威尔有治国之才,且有军队五万人在其掌握,故能实行共和至十三年之久。
征服爱尔兰及苏格兰 克伦威尔虽握有军政之大权,然国步艰难统治不易。是时三岛分离不相统一。爱尔兰之贵族及旧教徒宣布查理第二为王。而新教首领名奥梦德(Ormond)者又集合爱尔兰之旧教徒,及英国党于王室之新教徒组成军队,以谋倾覆共和政府。故克伦威尔先率兵入爱尔兰,既陷德罗赫达(Drogheda),杀死二千余人。干戈所指无不披靡,至一六五二年全岛之乱遂平。逐爱尔兰之地主入山,籍没其土地以予英国人。同时(一六五〇年)查理第二又自法国入苏格兰,愿奉长老会派之宗教,苏格兰人群起拥戴之。然不久亦为克伦威尔所征服。
一六五一年之航业议案 英国国内虽属多事,然克伦威尔尚能从容战胜商业上之劲敌荷兰人。其时欧洲与殖民地间之运输全赖阿姆斯特丹(Amsterdam),鹿特丹(Rotterdam)二港之商舰。英国人忌之,乃于一六五一年由国会通过《航业议案》(Navigation Act),规定凡物产输入英国者必由英国商船或输出物产国之商船运入。此议案通过后,荷兰、英国间遂起商业上之竞争。两国海军屡有冲突,而互有胜负。实开近世商战之局。
克伦威尔解散长期国会(一六五三年)及其被选为护国者 克伦威尔与国会之意见屡有冲突,与昔日之查理第一正同。其时“残缺国会”虽系清教徒,然其贿赂公行,营私植党,久为国人所不齿。克伦威尔因其破坏大局也,遂痛责之。其时有议员起而抗辩,克伦威尔大呼曰:“来,尔辈之为恶已多矣!吾将止之。此已非尔辈所居之地矣。”言已,挥兵士入议场驱之。长期国会至此遂解散。克伦威尔即于是年四月召集新国会,以“畏上帝”之人充之。即历史上所谓贝耳逢(Barebone)国会是也。盖其时国会议员中,有伦敦商人名贝耳逢(Praise-God Barebone)者最为时人所注目,故名。然所有新议员虽“畏上帝”,而对于国家大事毫无经验应付为难。故于是年十二月,议员中之较有常识者自行宣布解散,并付国家大权于克伦威尔,称之为“护国者”。
克伦威尔之外交政策 此后五年之间,克伦威尔虽不愿有加冕之举,实与君主无异。彼虽不能巩固国内之政府,然其对外政策则到处胜利。与法国缔结同盟,并助法国而战胜西班牙。英国遂得丹刻克(Dunkirk)地方及西印度群岛中之牙买加(Jamaica)岛。法国王路易十四最初不愿以“吾之中表”(my cousin)(此系欧洲各国君主间之通称)称克伦威尔,至是曾对人言愿称其为父,亦足见克伦威尔当日声势之宏大也。克伦威尔至是已俨然以君主自居,而其行动之专制亦竟不亚詹姆士第一与查理第一云。
克伦威尔之去世 一六五八年五月,克伦威尔忽患寒热交作之疾,其时国内适有大风拔木之象,王党党人以为此乃天夺之魄,神人交愤之征。不久遂卒。临终时祷于上帝,略谓“汝命我为英国人民造福,并为汝服务。爱我者固多,而恶我者亦众。愿汝恕之,盖若辈亦汝之民也;并愿汝恕我祈祷之愚”云云。
第五节 复 辟
复辟 克伦威尔既死,其子理查(Richard)庸碌无能,不久退位。长期国会之议员乃有重行集合之举。然其时国中实权仍在军队之手。一六六〇年,有军官名孟克(George Monk)者统率苏格兰军队入伦敦,以平内乱。方知国人并不赞助长期国会之议员,而长期国会不久亦自行解散。盖知众怒难犯,兵力难抗也。其时国人对于武人之骄横久怀厌恶,故极愿查理第二之复辟。新国会两院合议欢迎国王查理第二。共和政府至此遂覆。
查理第二之性质 查理第二之固执己见与其父同,然其才力较其父为大。虽不愿受国会之牵制,然始终不欲伤国人之感情而与国会生冲突。其时朝廷官吏颇好欢娱。当日戏曲之淫靡溢出常轨。盖清教徒得势时代,禁止人民行乐,未免矫情,故复辟之后有此反动也。
国会之宗教政策 查理第二时代之第一次国会议员和平者居多,其二次国会之议员则大半多系骑士党人,与国王之意见极其融洽,故能维持至十八年之久。君王与国会从无互争雄长之举。唯对于清教徒多所限制。如不遵英国国教仪式者不得充城市之官吏。其影响并及于长老会派及独立派。至一六六二年,又有《一致议案》(Act of Uniformity)之通过,规定凡不遵《普通祈祷书》者不得充教士。教士之因此辞职者凡二千人。
新教之异派 自此种议案通过后,全国新教徒之不遵国教仪式者渐成一派曰新教之异派( Dissenters)。凡独立派,长老会派,浸体会派(Baptists),及朋友会派(Society of Friends或通称为Quakers)皆属之。嗣后诸派无复垄断国内政治或宗教之观念,只求信教自由而已。
英王赞成信教自由 新教之异派既切望政府允许其信教自由,不意国王忽有赞助之意,盖其意固在旧教徒也。国王对于《一致议案》曾与国会商议减轻之道,并有信教自由之宣言。然国会深恐王之意或在恢复昔日之旧教,故于一六六四年有极严厉《宗教集会议案》(Conventicle Act)之通过。
宗教集会议案 此案规定凡成年之人不遵国教仪式而集会者则处以徒刑。因此犯法远戍者为数颇夥。数年以后,王又有予旧教及新教异派以信教自由之宣言。国会不允迫其取消,一面并有《测验议案》(Test Act)之通过,凡不遵国教仪式者此后均不得充当官吏。
一六七九年之出庭状议案 其时国会议案中之重要者当以一六七九年之《出庭状议案》(Habeas Corpus Act)为最。此案规定凡人民之被逮者须将理由告知,速予审判,并须根据国法办理。此种原理至今为身体自由保障之要义。立宪国家莫不承认。
与荷兰之战争 英国与荷兰之战争始自克伦威尔,至是复启。盖查理第二极欲扩充英国之商业及领土。海上战争因两国势均力敌之故,难分胜负。迨一六六四年,英国占据荷兰所领之西印度群岛及满哈坦(Manhattan)岛上之殖民地(即今日之纽约),荷兰不能敌。至一六六七年而和。
第六节 一六八八年之革命
詹姆士第二 查理第二死,其弟詹姆士第二继之。詹姆士第二极信旧教,并继娶旧教徒摩德拿(Modena)之马利为后。即位后,即一意以恢复旧教为事。其前后所生之女名马利者嫁荷兰奥伦治公威廉第三。其时国人以为一旦国王去世,则必以其女继之,其女固新教徒也。不意新后忽举一子,而王又急于恢复昔日之旧教,国人大恐。新教徒遂遣人赴荷兰迎威廉。
一六八八年之革命及威廉第三之入英 一六八八年十一月威廉第三入英国,向伦敦而进,全国新教徒一致赞助之。詹姆士第二拒之,然军士多不效命,而朝廷官吏亦多怀二心。王不得已遂遁入法国。国会议员及一部分公民乃组织临时会议。宣言詹姆士第二“因信旧教及佥佞之故已违背国法而逃亡,故英国王位现已虚缺”云。
权利法典 临时会议又有《权利法典》(The Bill of Rights)之提议,后经国会之通过,遂为英国宪法中之重要部分。法典中规定:国王不得停止或违背国家之大法;非经国会允许不得征税及设常备军;不得干涉国会中之言论自由;不得废止陪审官制度;不得有逾分之罚金及逾分之刑罚;不得阻止人民之请愿。最后并宣布威廉与马利为国王,如其无子则以马利之妹安(Anne)继之。
光荣革命之结果 自国会宣布《权利法典》以后,一六八八年之“光荣革命”乃告终止。英国王之权力此后完全受国会及旧日习惯所限制。国会废立君主之权至此乃固。
解决议案 不久国会又有《解决议案》(Act of Settlement)之通过,规定他日女王安去世,则以其表妹汉诺威(Hanover)之索非亚(Sophia)或索非亚之嗣子入承英国之大统,盖所以拒绝詹姆士第二之子之要求也。至一七一四年,女王安死。索非亚之子佐治第一(George Ⅰ)入英国为王,为汉诺威朝开国之君主,其祚至今未绝。
英人此后无君主擅权之虑 《解决议案》之内容不但解决王位之承继问题,并有限制君权之规定。其重要者如司法官任期定为终身;如不称职唯国会可以免其职。故英国王此后并不能间接以干涉司法行政矣。
第七节 英国宪法之性质
英国宪法为不成文法 英国宪法之发达多根据于上节所述之各种议案。故英国之宪法与现在文明各国之成文宪法不同;其条文始终无正式编订之举,实合各种议案中之精理及习惯而成。有种习惯其源远发于中古。盖英国人具有尊重古习之特性,如今日英国法官仍披白发即其一端。然一旦旧习已不可行或为革新之障碍时即弃而不用,另造新例为后人之指导。
兵变议案及陆军议案 英国宪法之变迁往往出诸偶然。例如当威廉及马利在位之初年陆军忽有兵变之举。国会不愿予君主以兵权以平定兵变,盖恐兵权过大,又酿昔日斯图亚特朝诸君拥兵专制之祸也。故仅予国王以统兵六个月之权。不久国王统兵之权延长至一年;至今陆军议案仍须每年重提一次云。
行政费与皇室费预算案 英国国会之得势在于有监督国家财政之权。《权利法典》中已有非经国会允许不能征税之原理。国会将国家岁出分为二部。其一为行政费(海陆军费在外)及皇室费,其数目有定,无特别理由不能变更。至于非常费则每年由国会分配之。其计算曰“预算案”。此种预算之方法始于斯图亚特朝,而大成于威廉第三时代。其结果则君主统兵之权只以一年为限,而因分配岁出之故每年不能不召集国会一次。
英王权力之薄弱 国会因有上述种种之进步遂握有国内之大权。君主既无掌握财政及军队之权,除否决议案及备国会之顾问外,形同木偶。而否决议案之权则自一七〇七年后已废而不用。而且自威廉第三即位以后,知充国务大臣者非从国会多数党中选出,则预算案必不易于成立,故不得不从多数党中选择国务大臣。其时骑士党因援助斯图亚特朝之故已失国人之信仰。故威廉第三时代之国务大臣皆命圆颅党中人充之。此后两党之名改称为保守党(Tories)及进步党(Whigs)。国务大臣之团体合名之为内阁(Cabinet),为他日行政之中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