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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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占有权之消灭

(占有权消灭事由)

第二百零三条 占有权,因占有人抛弃占有之意思,或丧失占有物之持有而消灭。但占有人提起占有回复之诉时,不在此限。

关联条文 占有丧失之效果(第164条、第302条、第352条)、占有之意思(第180条)、占有回复之诉(第200条)

相关判例

“根据民法第203条正文,占有权因占有人丧失占有物之持有而消灭。只是,占有人根据该条但书提起占有回复之诉并胜诉,而现实回复其物之占有时,在上述没有现实占有的期间,也拟制为未丧失占有,而使占有持续。”(最判昭和44年12月2日民集23卷12号2333页)

(代理占有权之消灭事由)

第二百零四条 依代理人占有之情形,占有权因下列事由而消灭。

一 本人抛弃使代理人占有之意思。

二 代理人对本人表示以后为自己或第三人持有占有物之意思。

三 代理人丧失占有物之持有。

2 占有权,不惟因代理权之消灭而消灭。

关联条文 代理占有(第181条)